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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救助流浪新规:依法查处恶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8日09:29 东北新闻网

  近日,哈尔滨市民政、公安、卫生三部门联合签发通知,规定今后对党政机关周围、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等主要地段的乞讨人员予以劝离,有关部门将对不听劝阻者进行处罚。

  据介绍,新救助办法自2003年8月1日实施以来,哈市救助管理站共救助6200余人次。在一年多的工作中,救助部门发现存在职业化乞讨者增多、受助对象返乡难等问题。今后,党政机关周围、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门前、火车站、中央大街、防洪纪念塔、斯大林公园、
果戈里大街、各大繁华商业区、市区交通要道停车线等处要实行重点救助。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公安、民政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劝其离开,对不听劝阻并影响公共交通秩序的,公安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强讨恶要,有组织教唆、引诱、欺骗、利用摧残、胁迫操纵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嫌疑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公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躺卧街头无法查明家庭住址的危重病人和流浪街头的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应直接送到卫生部门专门指定医院救治。病情得到控制,不需要药物治疗的,由民政部门接受求助。公安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之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人和其他行动不便的人员,还应引导和护送到救助站。(生活报)[编辑: 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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