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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评论·行政诉讼: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公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8日10:21 金羊网-羊城晚报

  沈丙友

  在一年一度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向国人传递出这样一个消息:要通过行政审判协调官民关系,协调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以促进社会稳定(新华网北京12月16日电)。共和国首席大法官在这里创造性地将行政审判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诉求有机结合在一起。缘此,我写下这么一个命题:行政诉讼,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公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社会转型的深入,我国原有的利益格局正在被深刻的调整、分化,在各种不同的利益诉求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时,立法可能因其滞后性和抽象性难以作出及时、具体的反应;行政则更可能因其主动性和权力的无限扩张欲而被滥用。如果司法能够很好地履行对于各种利益进行合理分配的职能,能够对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提供及时的法律救济,便会有效地缓解社会冲突。

  在诸多社会冲突中,官与民的冲突是最为常态,有时也是极具张力和破坏性的冲突之一,理应成为司法调整的重点之一。

  中国传统上是一个阶层意识非常强的社会。曾几何时,官视百姓为草芥,小民视官如父母,民见官尚须施行跪拜大礼,岂敢与其对簿公堂?但十四年前的一部法律,将官与民在法律上拉到了同一条诉讼起跑线上。越来越多的平头百姓将政府送上了被告席,官民冲突由隐性走向前台。

  首先,官与民、政府与公民(或法人),从社会职能上看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从本质上讲,乃公仆与主人、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仆(官)有过,主(民)自应有权责之。是故,民有告官之权,此乃“天赋人权”。

  其二,官有可告之实。在现代法治社会,“权利天赋”、“权力法定”的原则得到普遍认可,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知情权、免于恐惧权……等等“天赋”之人权,得到普遍意义的认同,是与生俱来、不言而喻的权利。相反,政府的权力(官权)越来越受到严格限制,只要宪法和法律没有明文授权,都将因无法定依据而涉嫌非法。陕西夫妻看黄碟案、麻旦旦处女“嫖娼”案等即为明证。同时,宪法和法律规定政府必须履行某种职能,政府如果不作为或作为不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也将面临吃官司的危险。数字显示,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共受理“民告官”案91.3万件,平均每年6.8万件。

  民有能告之权,又有可告之实,民官冲突在所难免。民与官的冲突,不仅一定程度上阻滞了社会某方面依照既定秩序的运转,而且,利益分配过程中出现的积怨,如果不能从维护社会正义的公器中获得救济,其所带来的失望甚或绝望很容易把社会置于火山之口。因此,冲突解决的最直观效果便是冲突在形式上的化解和消除。司法乃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理应成为民官冲突的有效化解方式和社会积怨的减压阀、调节器。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首先和关键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行政诉讼正是以公民权启动司法权,来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手段。作为社会公器的司法,通过行政审判,成为了民官矛盾的调停人,稳定社会的编织者。于是,我们说,行政诉讼,乃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公器。(作者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主诉检察官)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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