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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期待“全新的执行威慑机制”真正发挥作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8日10:4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时至今日,应该说,“执行难”的问题依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它依然是目前法院工作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说,最高人民法院即将推出的新措施,找准了问题的关键,相信这样的新措施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据新华社12月14日报道,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社会经济活动司法救济的最后一个环节,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发挥着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遗憾的是,“执行难”长期以来成了人民
法院工作的一个“顽症”。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筹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通过多方信息链接形成全新的执行威慑机制。

  据报道,“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全国各级法院所有的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都及时录入到数据库中,与银行的征信系统相链接,并借助与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最终形成一种执行威慑机制。只要被执行人进入这个系统,就说明其资信出现了严重问题,在没有履行法律义务之前,其向金融机构融资将遇到极大困难,注册新公司、购地置产、承揽工程、经营贸易、出境等将受到严格限制,甚至会影响到被执行人及其公司高管人员正常的个人消费,让他们寸步难行。这样的措施如果真的付诸实施并严格得到执行,无疑将是建立诚信社会的重要步骤;用这样的手段求解“执行难”,无疑是人民法院创新执行方式,体现执法为民的重大举措,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应该说,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在解决“执行难”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比如,连续发布了多个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不断强化执行措施的强制力度,等等。但是时至今日,应该说,“执行难”的问题依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它依然是目前法院工作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在某些地方,这一问题甚至仍然相当严重。前不久,媒体就曾有过报道说,一些地方个别当事人由于判决得不到执行,竟当街打折出卖判决书确定的权益。

  其实,单从法律执行措施上看,我们并不缺少这方面的规定。一些发达国家强制当事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手段,也无非是查封、扣押、冻结、划扣、拍卖、变卖、司法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这些措施,我们一个也不缺。之所以起不到理想的效果,关键有二:一是公众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还不够强;二是社会诚信系统不健全,缺少社会信用体系下的全面的执行威慑机制,义务人不执行法院判决往往并不影响其生活。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道德观念差的人故意逃避法律义务,一些客观上应当受到限制的被执行人,仍然可以继续侵害他人的权益,仍然可以继续“骗人”。如果再加上某些故意的不作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难度就可想而知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即将推出的新措施,找准了问题的关键,相信这样的新措施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当然,我们在充满期待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强制措施存在的局限性。因为任何法律措施要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还需要公众提高法律素养,树立诚信公民的意识。而且,人民法院通过信息系统约束被执行人的不诚信行为,本意还是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从本质上说,这仍然是一种社会挽救措施。因此,要彻底杜绝某些赖账者的赖账行为,还应该建立和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约束机制。只有通过主观控制、客观强制两手抓,类似赖账等缺乏诚信的不道德现象,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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