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政法干警因执行公务牺牲最高可获赔2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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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8日10:50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 (季晓宇 记者 卢华) 12月17日,西安市公安局(并代表西安市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西安市公检法司干警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统一保险合同。自2004年12月24日后的两年时间里,西安市公安局万余民警及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干警因执行公务遭受意外人身伤害而牺牲、致残或入院治疗的将得到不同程度的保险赔偿。 据公安部统计数字显示,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平均每天都会牺牲至少一名民警,
此次投保对所涉及民警范围采取了“模糊”划定方式,即投保范围划定为西安市公安局系统全体在岗民警。在保险期内,民警因公遭受人身伤害而达到一定程度,由财政局和公安局双方确定其在职正式民警身份后,保险公司都将给予相应数额的赔偿。具体赔偿额度为:民警因执行公务遭受意外人身伤害致死、致残的最高赔偿分别为20万元和10万元(另有医疗费赔偿限额5万元);因公遭受意外事故入院治疗的,公费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最高赔偿限额为5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