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不得拒绝下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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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8日11:34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合肥晚报据新华社北京电今后,对严重扰乱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人员和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止以拒绝下机等方式处理航班延误纠纷。 这是近日由民航总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航班正常运行的通告》中规定的。
民航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由于种种原因,近来时有旅客在与航空运输企业发生争议时采取违法、过激行为,甚至冲击机场、安检,强占航空器。更为恶劣的是,个别旅客甚至打砸机场设施,殴打正常执法人员。这些行为损害了大多数旅客的利益,严重危及航空运输安全。 通告强调,航班延误时,旅客应当以合法手段,通过正常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禁止冲击安检现场、堵塞登机通道等扰乱机场秩序行为,禁止以拒绝下机等方式强占航空器,侮辱、谩骂工作人员,打砸和哄抢公共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合肥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