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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振华醉酒驾车超速行驶 应承担90%民事赔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8日11:55 今晚报

  新华社北京12月17日电(记者李京华)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备受媒体关注的牛振华醉酒撞车身亡索赔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宣判,货车司机获赔4万余元,牛振华家属获赔4万余元。

  据介绍,2004年5月11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外大街白石桥下,著名演员牛振华醉酒驾车与一辆重型箱式货车左后部接触,造成牛振华死亡,两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交警进行调查,牛振华酒精检测结果属于醉酒驾车并超速行驶。而被撞的重型箱式货车后部无防护装置(后防护杠),并在禁行时间内超载行驶。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认定:牛振华负主要责任,重型箱式货车司机闫某负次要责任。审理中,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牛振华于1999年出资28万元购买的奔驰轿车进行鉴定,评估咨询价值为10万余元。审理法官认为,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驾驶车辆。牛振华醉酒驾车,超速行驶,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醉酒超速驾车可能会危害公共安全,但其却放任结果的发生,仍然驾车上路,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对此,牛振华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闫某作为驾驶员,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有过失,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法官说,从双方的主观上的过错程度看,牛振华的过错程度明显高于闫某。因此,法院确定牛振华对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闫某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对事故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由于闫某系刘某的雇员,驾车送货系从事的雇佣活动,故刘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闫某虽然违章驾驶车辆,但对追尾事故的发生,仅属于一般过失不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刘某赔偿牛振华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拖车费及停车费,共计41190.3元;牛振华家属赔偿刘某汽车修理费、停车及清场费、检测费、代查勘费、营运损失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44701.65元。驳回了牛振华家属其他诉讼请求及刘某其他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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