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总局公安部发布公告规定 航班延误时不得占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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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8日12:00 大华网-汕头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7日电(记者林红梅)今后,对严重扰乱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人员和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止以拒绝下机等方式处理航班延误纠纷。 这是近日由民航总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航班正常运行的通告》中规定的。
民航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由于种种原因,近来时有旅客在与航空运输企业发生争议时采取违法、过激行为,甚至冲击机场、安检,强占航空器。更为恶劣的是,个别旅客甚至打砸机场设施,殴打正常执法人员。这些行为损害了大多数旅客的利益,严重危及航空运输安全。 通告强调,航班延误时,旅客应当以合法手段,通过正常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禁止冲击安检现场、堵塞登机通道等扰乱机场秩序行为,禁止以拒绝下机等方式强占航空器,侮辱、谩骂工作人员,打砸和哄抢公共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通告同时指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机场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航班正常率,降低延误率,提高服务质量。旅客运输航班延误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相关机场应及时通告有关情况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乘机旅客的合法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