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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 近4万职工参保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8日13:53 水母网

  水母网12月18日讯(通讯员谭瑛)《工伤保险条例》自今年1月1日施行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真贯彻和落实,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已达到37060人,月征缴工伤保险费22.8万元。截止到11月底,开发区今年共受理工伤案件128起,大部分参保企业的工伤职工已经得到了工伤保险赔偿,有效的分散了用人单位风险,减轻了企业的经济负担,并使工伤职工从中收益。

  附:相关资料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一)工伤医疗待遇:

  1.工伤医疗费用:

  是指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2.康复性治疗费用:

  康复性治疗包括生理康复、心理康复和职业康复。

  3.辅助器械安装配置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配置辅助器具。

  4.生活护理费:按月支付

  护理分类 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0%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 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支付

  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待遇名称 伤残等级与待遇标准(以本人工资为单位计算)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4个月 22个月 20个月 18个月 16个月 14个月 12个月 10个月 8个月 6个月

  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待遇名称 伤残等级与待遇标准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伤残津贴 90%本人工资 85%本人工资 80%本人工资 75%本人工资

  说明:①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②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③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的待遇:烟台市标准

  待遇名称 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无供养亲属的 48个月

  供养一人的 52个月

  供养二人的 56个月

  供养三人的 60个月

  丧葬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6个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1、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2、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四)劳动能力鉴定费

  (五)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

  二、用人单位负责的待遇项目:

  (一)伙食补助费:

  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到外地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有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二)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可适当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四)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待遇名称 等级与待遇标准(以本人工资为单位计算)

  五级 六级

  伤残津贴 (难以安排工作的) 70%的本人工资 60%的本人工资

  说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6级的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7-10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待遇名称伤残等级与待遇标准(5-6级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7-10级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0个月 18个月 16个月 14个月 12个月 10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5个月 30个月 25个月 20个月 15个月 10个月

  说明:1、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

  2、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

  3、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

  4、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①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②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③ 拒绝治疗的;

  ④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鲁政发[2003]107号、烟政发[2004]64号及《工伤保险条例精解与实务》有关内容整理。

  责任编辑 王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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