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周刊》:后WTO走向法治下的中国市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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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8日16:48 《中国新闻周刊》 | ||||||||
人们不断提出疑问:既然可以向外商开放某些领域,为什么不能向私营企业开放?正是一个接一个类似的问题,促使政府不断收缩对整个经济和社会的管制范围,改进管制的方式 12月11日,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满三年。在过去的三年中,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进出口总额翻了一番,外商对华投资持续增长,中国普通消费者享受到越来越多的实惠。
这些当然并不都是WTO所赐,但WTO确实为政府进行改革提供了一种外生的推动力量,使中国市场运行的制度环境发生了相当重大的变化。加入WTO意味着政府接受WTO规则及自己入世承诺的约束,也意味着政府管制外贸、外资的活动需接受来自其他成员国的监督。正是这样的约束和监督,推动着政府减少了对外贸、外资、外商的管制,也改进了管制的方式。 根据官方的说法,中国政府在加入WTO的三年来,清理修改了2300多项法律法规,废除了其中800多项;公布了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使各项法律规章的实施更加透明;大幅度降低了关税,使关税总水平从40%左右降到目前的10.5%,包括配额、进口许可在内的各种非关税措施也已逐步取消;按照加入承诺,在金融、保险、电信、法律、会计、建筑、旅游、教育、运输等各个服务贸易领域实现了进一步开放,外国服务供应者进入上述领域的条件大大改善,外商参与竞争的环境更为公平。 所有这些规则和制度的变化,都有利于自由贸易和更广泛自由市场的发育、扩展。因而,这些规则和制度变革不仅惠及外商、外资,也产生了广泛的“溢出效应”。WTO所要求的规则变革范围是广泛的,不仅涉及到外贸、外资、外商,也涉及到一般性的经济、社会领域。在这些领域,WTO规则同样对政府的管制权力构成一种制约力量。我国的私人企业和个人当然也享受到了由此而来的自由经营、自由创业、自由交易之好处。 加入WTO,也为国内民众要求、推动改革提供了一个相当有力的理由,从而为推动改革的力量加了一把劲。人们不断提出疑问:既然可以向外商开放某些领域,为什么不能向私营企业开放?正是一个接一个类似的问题,促使政府不断收缩对整个经济和社会的管制范围,改进管制的方式。 不过,相比之下,加入WTO三年来,收益最大的似乎是外商和国有垄断企业。统计表明,加入WTO之后第一年,进口增长20%以上,第二年增长40%以上,今年进口增长又将达35%左右,这种现象在WTO成员中是极为罕见的。另一组数字可能同样罕见:今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利润总额有可能接近5000亿元,而2002年仅为2636亿元,2003年为3784亿元,三年接近翻了一番。相比之下,这三年来,民营企业的投资、产值和利润增长速度,要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民营经济三年的增长不够亮丽,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但值得注意的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获得的大部分利润来自石油、石化、电信、烟草等国家垄断的行业。过去三年中,根据入世承诺,金融、保险、电信等领域实现了进一步开放。然而,这些行业目前仍然是民营企业的禁区。2005年开始,服务业进入深度开放的后过渡期,一些敏感的行业将实行开放,包括通讯、分销、教育、金融等,但似乎没有人做出过向民营企业开放这些行业的承诺。 随着政府继续履行WTO的承诺,上述格局可能会更为显著:国有垄断企业继续享有某些特权,外商、外资将获得国民待遇,但本国的私人和私人资本却在市场准入方面遭到这样那样的歧视。比如,在石油、电信、银行、保险、铁路、航空等诸多领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外资企业共舞,而民营企业却只能望“洋”兴叹。同样,随着WTO承诺的逐渐兑现,外商可以到任何城市投资、经商,而一个农民要进入城市经商、务工,却会遭到这样那样的限制。 不是说民营企业就一定比国有企业或外资企业好,也不是说农民就一定要进入城市。问题在于,政府是整个市场和社会的政府,是所有个人和企业的政府,而不只是部分人和部分企业的政府。因此,政府理应公平地对待一切在本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和企业。而按照现在对不同的个人和企业区别对待的管制方式,市场实际上被人为分割。 因此,当我们通过WTO而走向全球化的时候,可能也需要一个“全国化”过程,也即,所有个人和企业都可以自由地到这个国家任何地方经营别的企业可以经营的企业。这就需要法律、政策平等地对待一切个人和企业,而不管他们是哪个地方的人,属于哪个群体,企业由谁投资。 加入WTO在建设公平的市场秩序方面推了我们一把,并向我们提供了一些现成的规则,从而让我们享受到了开放的好处。但随着时间推移,WTO的推动力量将会衰减,建设公平的市场秩序,主要靠内生的推动力量。高层已经明智地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如果说加入对外开放靠WTO推动的话,那么,对内的开放,恐怕主要靠法治来推动。由此我们或可走向法治下的市场,所有企业都在法律之下享有平等的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