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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选拔乡官须民主推荐 竞争比例不低于5:1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8日17:01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省委日前正式印发《四川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要求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进一步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完善选贤任能的科学机制。

  据了解,原有《四川省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提名权。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时,要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的,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提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时,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中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其人选必须是民主推荐中多数人推荐的,同时注意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办法》同时规定,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但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的,要采取公开选拔方式进行。

  《办法》规定,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1;笔试后,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的人员,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然后,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2:1;最后,由县(市、区)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或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县(市、区)党委讨论决定前,应书面向市(州)党委组织部报告,在征得同意后才可以讨论决定。这些情况是:需要突破《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提拔的;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与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提拔任用的等。(向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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