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管理层收购须有五个前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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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9日02:21 济南时报 | ||||||||
新华社北京12月18日电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副局长贾小梁在18日召开的国企改制与产权交易高峰论坛上指出,国企产权改革中管理层收购问题突出,大企业原则上不再搞,中小企业也要在明确这个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前提下进行。 贾小梁说,产权改革必须解决程序规范,要先明确出资人,如果地方还没有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也要由县地级政府明确出资人,落实其责任责任。必须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离任审
严禁自买自卖。一些企业经营者把国有企业的资产,尤其是净资产缩水,或者变成零,或者变成负的净资产,甚至不掏钱就掌握企业的控制权。 产权的交易必须进场交易。必须与其他人收购一样同股同价。 经营者不得向本企业,或者其他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借款、借资金,或者是不得以企业的实务资产进行抵押,如果想收购这个中小企业的资产必须拿出“真金白银”。 不得将安置职工的有关费用从销售,或者产权转让的价款当中事先进行抵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