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颁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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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9日02:48 杭州日报 | ||||||||
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426号令,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3月1日正式施行。 《宗教事务条例》是我国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对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宗教事务条例》实施后,国务院1994年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仍然有效。 (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