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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替身广告”背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9日05:26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金卯刀(四川职员)

  啤酒广告无啤酒,牛奶广告无牛奶,用“替身”做产品广告是许多广告制作公司不成文的惯例。(《海峡都市报》12月15日)

  俗话说,眼见为实。看了这则新闻,当你明白啤酒广告中的啤酒是色拉油,泡沫是摩丝;而牛奶广告中的牛奶则是细盐和乳胶的混合物的时候,再去看那些华美幻觉的啤酒、牛奶广告,是不是有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

  为了使制作出来的广告效果更加美妙出彩,更加吸引眼球,广告片将电影、电视剧中各种常用的灯光、声响、色彩、剪接等十八般武艺为我所用,本来无可厚非。但是,有一点,电影、电视剧可以大量使用道具、替身等来造假,以假乱真,广告片却万万不可。前者是为了追求艺术;而后者造假就纯粹是为了欺骗受众。所以,也许广告片不等同于电影、电视剧的一点就在于:广告主体绝对不能使用替身。广告同样应该追求艺术性,但决不能依靠做假来取得。

  这既是广告的真实性所决定的,也是广告制作的底线。如果不能坚守这一底线,任由广告“替身”大行其道,可能有一天,在人们眼前晃来晃去的,都将是替代品———疑似啤酒、疑似牛奶等等,那谁还会去相信广告?广告公司、广告客户想要达到效果又有何意义?

  事实上,“替身”广告的例子已经比比皆是,如电视上常见的香皂、洗面奶广告等。“替身”广告的惯例被媒体曝光后,尚未见官方的正式说法,却看见广告制作公司的代理律师赶紧出来给公众“洗脑”。说什么“在广告制作过程中,为了追求拍摄效果而使用其他物品代替的行为,无法简单地认定是虚假行为。因为划分广告真实与虚假的界限必须明确广告的真实性标准和明确欺骗性、误导广告的标准,目前我国的法律还没有相关的明文规定”。啤酒广告无啤酒,牛奶广告无牛奶,如此移花接木、指鹿为马一番,假的终究是假的,连5岁儿童都明白的道理,还需要拿什么理由来证明吗?何况《广告法》中禁止虚假广告的相关条文难道不是法律?律师的本事在于善辩,但切忌狡辩,最使人反感的是诡辩。明明就是虚假广告,偏偏还要拿“法律没有相关的明文规定”来说事。这早已是许多违法违规者惯用的伎俩,一点也不新鲜。

  仍在继续用“替身”做产品广告的广告公司、广告客户以及相关媒体应该清醒了。如果连最起码的诚实都没有,谈何诚信经营?以诚实、诚信做赌注,一味追求拍摄画面的完美,只顾用“替身”营造美轮美奂的效果,到头来,一旦丧失了受众的信任而陷入诚信危机,只有自尝苦果,自吞苦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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