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颁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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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9日06:01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426号令,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3月1日正式施行。 《宗教事务条例》是我国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对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两个行政法规,对于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发挥 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宗教方面出现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客观上要求制定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对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了明确规定,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作了规范。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