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该有法人资格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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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9日06:0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杜成)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即将修订,国家民政部将于本月底召开修订稿听证会。昨日上午,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等有关专家、学者及成都部分社区居委会主任共30余人,一起就民政部起草的修订稿举行了座谈。是否应确认社区居委会的独立法人资格,确立其工作人员的政治、经济、法律、行政地位,将暂住人口纳入社区居委会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服务范围等问题,成为与会代表热议的3大焦点。
1989年颁布的组织法规定: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修订稿在“居民”前添加了“社区”二字,同时增加了“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内容。“这条规定没有确认社区居委会的法人资格,我认为新法律应该予以确认。”这一说法得到了与会人员的一致赞同,那么该如何表述呢?社科院有关人士认为,可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前加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目前成都城区的绝大部分社区,暂住人口数量都超过了户口在本地的居民,如果作出这样的规定,他们的公共事务及公益事业谁来提供服务?有人问:“在座的各位社区居委会主任,该不该由你们提供呢?”与会主任们大多表示责无旁贷。 另外,与会人员还普遍认为,应增加“社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保护,包括任职期间及未继续任职的社区工作者的养老、医疗……”等条文。 昨天的座谈会,还提出了将“社区”冠在“居委会”之前、居委成员任职期限从“三年”调整为“四年”等观点。据悉,这是成都首次就居委会组织法修订举行的座谈会,会上形成的意见将报送成都市民政局转呈民政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