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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可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9日06:1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据新华社电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426号令,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3月1日正式施行。

  该条例是我国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对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宗教事务条例》起草工作历时6年,体现了民主立法的精神,对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了明确规定。《宗教事务条例》实施后,国务院1994年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强制公民不信仰宗教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第三十九条规定: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设立寺院、教堂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规定: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获国务院审批后可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第二十四条规定: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天主教主教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团体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查封

  第三十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宗教团体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十四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所获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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