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死同事后怎么办 刑事无责任民事需赔偿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9日07:51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07:51:54)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通讯员赵福根、石堰)日前,十堰市首例追索垫付意外气死他人赔偿案在郧西县法院宣判。垫付意外气死同事赔偿的湖北卓越建设工程公司要求被告偿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保护。 家住郧西县观音镇的王家兵与梁某同为湖北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年制合同工。2002年8月24日上午8时,王、梁等人正在紧张劳动时,王不慎将钢筋压在梁的脚上,两人开始
警方立案侦查,对梁进行尸体解剖,认定梁系身体神经集中成敏感区受到对正常人不足以构成死亡威胁的轻微攻击后,由于强烈的神经刺激反射(气愤)导致中枢神经系统过度抑制而迅速死亡,其损伤程度轻微。不足以单纯因此导致死亡,属(气愤)抑制死亡,不对王家兵追究刑事责任。梁某死亡后,卓越公司为其开支尸检费5000元、搬尸费564元、死亡赔偿金28000元、生活费3018元、住宿费2600元等。 郧西法院认为,王家兵因琐事与梁某发生争吵、辱骂、撕抓,由此诱发梁某神经抑制死亡,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对梁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民事责任。卓越公司为防止损失扩大,代王家兵履行了赔偿义务,有权依法向王家兵追索垫付的赔偿款。遂判决王家兵偿付卓越公司垫付的梁某死亡赔偿金28000元、尸检费5000元、搬尸费564元,共计33564元。 据悉,此案在十堰市尚属首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