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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确定 重大事项须经人大常委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9日09:13 黑龙江日报

  本报18日讯今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规定》将于2005年2月1日起实施,届时,将有32项涉及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须经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

  该《规定》是依据宪法和法律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的原则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规定》中将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划为三类: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的有7项内容;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必须由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有21项内容;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同时抄报省人大常委会的有4项内容。

  《规定》中作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重大突发性事件和事故处理、重大事件查处等重大事项,都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由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

  同时《规定》还对提出重大事项议案的主体和提出程序、重大事项的报告方式,以及违反规定的责任做了规定。(黑龙江日报)Ю???Ю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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