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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不得限制患者购药地点 彩色处方亮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9日10:02 石家庄日报

  传统处方可使用到今年底

  本报讯(记者王丽强)淡红色的是麻醉处方、黄色的是急诊处方、绿色的是儿科处方……备受省会市民关注的“彩色处方”12月17日下午在市二院正式亮相。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从下月起,沿用了半个多世纪的传统处方将从省会医院“下岗”。

  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处方是患者就医的重要资料,它反映了患者的既往病史和治疗史,是发生医疗事故或医患纠纷时的关键证物。新的彩色处方是根据今年颁布实施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推出的。《办法》对处方样式、处方权、处方书写、药品用量、持处方购药等作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4个方面:

  红黄绿白细区分。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其中必须包括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资料、药品金额等10多个项目。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和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处方书写禁止“天书”。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必须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处方书写要准确规范,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处方要分别开具,其中西药和中成药处方每张不得超过5种药品。

  处方药量限定7天。医生开药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仅在开具当日有效,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天。

  不得限制购药地点。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医院不得限制病人持处方到其他医院或者药店购药。医生在书写药品名称时,须以国家承认并公示的药品名为准。药名简写或缩写须为国内通用写法。医院或医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药师在给药时应对处方进行审核,如认为用药与诊断不符、药品超量、重复给药等,可拒绝发药,并及时告知开处方的医师。

  《办法》还特别规定,医生只能在取得执业资格的注册地开具处方。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如果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离岗培训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依照《办法》,各医疗机构原印制的白色处方可使用到今年12月31日。故彩色处方将于2005年1月1日全面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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