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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工程何以成了“唐僧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9日10:52 法制日报

  优良工程何以成了“唐僧肉” 任达建

  一个被郑州市评为“优良工程”的商住楼开发项目,在近几年里命运多舛,开发这个项目的港商成为某些人眼中的“唐僧肉”。

  1999年4月,香港中孚集团———中孚(河南)房地产有限公司经郑州市政府批准,开发
高35层的“中孚紫东苑”商住楼,并被列为市重点工程。2002年12月竣工验收,被评为“优良工程”。

  紫东苑工程东临黄河水利委员会设计院70年代末建造的4幢家属楼。2001年底,黄委会和居民起诉称,中孚公司“多处违法和违规施工等行为”

  给他们造成了侵害和妨碍,“影响了住所的通风、采光等相邻权,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导致建筑物地基下沉”等,要求中孚公司赔偿损失两千五百多万元。而中孚公司辩称,紫东苑工程是按照郑州市规划局的规划进行的,不存在相邻权及土地使用权侵权问题。关于地面和墙体裂缝问题,中孚公司认为,在施工之前裂缝就存在,对此鉴定部门已做出结论。中孚公司还辩称,他们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进行施工,每次夜间施工均取得批准,不存在侵犯居民和黄委会通风、采光、土地使用的行为及噪音污染。在郑州市中级法院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作的检验报告中,也有这样的鉴定意见:该楼房屋外墙顶点侧向位移未对房屋正常使用和结构安全造成不利影响;部分墙段受压承载力不足,与紫东苑工程无关。中孚公司还指出,在施工最关键时刻,百余居民强行进入工地阻挠九百多人的施工队伍施工,迫使停工长达半月之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确保重点工程的进行,公司没有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级法院认为,中孚公司兴建紫东苑工程是按照郑州市规划局的规划进行的,黄委会及居民以中孚公司侵犯相邻通风、采光及土地使用等权利,要求中孚公司给予经济和精神赔偿,因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但鉴于墙体裂缝和沉陷问题,判令中孚公司支付黄委会及居民2734751元。河南省高级法院嗣后维持了一审判决,改判中孚公司多赔78万元。中孚公司提示,在一审和二审期间,均曾出现过有关人员围堵法院的现象。在郑州市政府关于此工程举行的专家论证会上,有关领导指出,此工程一不能出安全事故的问题,二是要社会稳定。中孚公司指出,正是考虑到大局,公司才一忍再忍。

  然而事情并未了结,黄委会及居民今年下半年又提起诉讼,以“障碍清除”和“避险”为由,要求中孚公司再承担九百多万元。中孚公司认为,省高级法院明确判定,因中孚公司在施工中采取的打锚杆行为确有保护相邻方土体稳定之益,也是相邻利益的安全需要,认定工程锚杆施工侵犯黄委会及居民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不足。且本案判令的房屋受损赔偿即体现了此原则。关于避险问题,中孚公司指出,据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该楼所有墙体抗震承载力与地震作用之比均大于一,满足7度抗震设防的要求。而且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三年,相邻居民根本没有采取过紧急避险行为,巨额赔偿之说无从谈起。

  社会稳定是大局,依法办事是正途。矛盾不可避免,纠纷时常存在。群众利益无小事,企业不是“唐僧肉”。遵守法律,遵从法院判决,是一个基本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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