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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刑事辩护维权意识亟待加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9日12:10 扬子晚报

  本报讯12月18日是全国首个刑事辩护律师义务宣传日,记者在南京市的宣传点上了解到,前来咨询的群众九成“文不对题”,很多人将民事与刑事混为一谈,有人甚至指责,刑事辩护就是为坏人翻案。全国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张晓陵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咨询暴露出的问题令人吃惊,老百姓刑事辩护维权意识亟待加强。

  张律师说,近年来,随着依法治省方略的推进,老百姓对于民事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
大大提高,一旦涉及自己的婚姻权、财产权都知道请律师维护自己的权利,在经济活动中更是注重法律维权。但是对于刑事辩护,明显存在认识误区。比如,即使一个罪犯罪不可赦,判处死刑,他的生命权被剥夺,但是他的财产权依然存在。张律师说,他曾经代理过一个案子,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原先法院判处没收他的部分财产,经辩护,他的亲属依法得到他的部分财产。此外,好多群众在咨询时竟然指责“刑事辩护就是为坏人翻案”,这样的观念是传统的“有罪推定”,而修改后的新刑法强调“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这更符合“保护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的现代司法理念。

  张律师说,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判决之前,他完全拥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有一位徐州的被告人魏某被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但法庭上,因始终不能证明使人致死的一拳就是被告人所为,法院最终判处他故意伤害罪,从死刑减为有期徒刑3年。张律师说,尽管司法环境大为改善,但是仍不能完全杜绝检察院或法院依然存在由于调查不清或认识偏差,或滥用职权的情况,辩护律师可以依法为被告人寻找有利的材料,做无罪或罪轻辩护,促使司法实现公平处罚。(沈峥嵘)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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