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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未上保险 损失难得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0日01:0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江淮晨报晨报讯委托托运公司运送价值近5万元的48部手机,但手机被托运公司弄丢后,委托人只获得了64元的赔偿。而吃此“苦果”的原因只是在委托运输时,委托方未给货物上保险,也未注明价值。

  4月21日,安徽一家电子器材分公司与合肥一家物流分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委托运送合同。合同约定,合肥某物流分公司于今年4月23日下午5时前,将手机1件送至广州天河机场
。货物品名“手机”,重量“3.2公斤”,运费60元,并声明价值“无”,保险“否”(若货物不保险,出险后按背后书条款赔偿)。2004年6月1日,该物流分公司函告委托运送公司,货物在运送过程中丢失,广州机场已开了丢失证明。因为安徽某电子器材分公司在委托运送时,货物未上保险,所以,托运公司只能按照托运合同的背书条款,按每公斤20元赔偿64元。48部手机,折价将近5万元,丢失后却只能获得64元的赔偿,委托公司当然难以接受。他们认为,托运公司未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已构成违约,故要求按48部手机的折价款赔偿47736元。后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合肥市包河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被告物流公司赔偿原告64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肖献松)

  (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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