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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质贷款22万家属喊警察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0日04:48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讨要绑票赎金第一案

  2003年11月26日下午,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辛庄村村民王军元10岁的儿子王强(化名)被绑架,绑匪索要60万元赎金。王军元报案后,警方让王军元一边和绑匪谈判,一边准备好赎金。经过讨价还价,2003年12月4日,绑匪在收到22万元的赎金后将王强释放。12月21日,绑架团伙6名犯罪嫌疑人中的4人被安阳警方抓获。经警方查明,王军元所付22万元赎
金已经被犯罪嫌疑人瓜分后挥霍一空。

  孩子被解救后,22万元成了水中花,一时间,债主纷纷上门讨债。王军元认为警方在处理绑架案的过程中有过失,要求警方归还22万元赎金,但是警方认为自己并无过失。

  2004年9月29日,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均被判刑。主犯王治钢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西库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04年11月23日,王军元正式写下行政诉状,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得到22万元的赎金。迄今为止,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和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受理王军元的行政诉请。王军元告诉记者:“绑架案发生后,警方让我准备钱,他们说‘你们无论是借钱还是贷款,先筹集一部分钱去引诱绑匪,我们决不会让绑匪把钱拿走的’,如果警方不这样跟我说,我是不会给绑匪拿钱的,亲戚朋友也不会借给我。”

  警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赎金的责任?

  警方让受害人家属筹措赎金,绑匪得赎金后逃脱,归案时赎金已被挥霍,警方应该承担赔偿赎金的责任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刘京华认为:警方让人质亲属筹借赎金,是合意约定行为。交赎金的人质亲属,具有诱惑侦查的特情人员、被勒索的被害人的双重身份;赎金也有上述三重功能。人质亲属以特情人员,即警方代理人的身份,交赎金、诱捕绑匪、解救人质,属于受委托的代理公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赎金具有为公务垫款和近似征用性质,理应由警方承担破案中赎金损失的公务风险;但是,对公务行为所致损失,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范围的,国家赔偿无依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秀梅认为:警方不应当承担赔偿赎金的责任。虽然警方的职责就是保护人民,但从目前的材料上看,警方是尽职尽责地执行解救任务。即便工作中存在不尽如人意的结果,在紧急状态下有时也是无法避免的,而且警方主观上完全是为了保证人质的生命安全,既然警方在解救行动中没有过错,也就不应承担赎金的赔偿责任。据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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