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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矮半米 开发商赔了1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0日04:4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武法本报记者为您报道

  商品房特别是营业用房的层高如何,这将直接决定购房人今后能否正常使用房屋。武侯法院昨日通报了一起全国罕见的商品房买卖纠纷,由于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层高比约定的矮了至少0.4米,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向3购房户赔偿违约金各1万元。

  蹊跷:层高“缩水”近半米

  “原本想在上半部分做个夹层放点杂物,装修的时候才发现房屋的高度好像不够,一量才知道,房屋的层高竟比合同约定的矮了半米左右。”市民陈女士介绍说,她于2000年5月与成都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在武侯区桐梓林买了一处面积约76平方米的框架式营业用房。“建筑施工图上明确标明营业房的层高是3.9米,但实际层高只有3.4米,严重影响了房屋的使用价值。”陈说。与陈遇到相同问题的还有另两名购房人。在与开发商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他们在去年下半年将开发商起诉到了武侯法院。

  罕见:按体积索赔违约损失

  其中,陈就层高问题索赔9.3万余元,索赔的依据是房屋的体积。陈的律师韩冬介绍说,陈买房时是按每平方米9500元买的,按约定层高3.9米的标准计算,该房屋每立方米的定价为2436元,因此开发商应赔偿9.3万余元。但开发商认为按体积索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判决:法无规定就酌情赔偿

  法院也意识到层高是否达到要求一定程度上会直接影响房屋的使用价值,因此对这其全国罕见的“房屋体积”索赔案非常慎重。在陈女士的申请下,法院随即委托专业机构对该房屋的层高进行了鉴定,结果3个检测点的高度都不到3.47米。

  上周,法院判决开发商违约并赔偿3购房户各1万元的违约赔偿金。“施工图纸上标的层高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都有重大影响,虽然没有写进合同,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仍应视为合同的内容,因此可认定开发商已经违约。”法官解释说,由于双方对层高违约没有约定,法律对此又无相关规定,因此法院只能对陈女士等人的请求予以酌情考虑、部分支持。

  本报在此提醒购房市民,由于我国尚无商品房层高不够应如何赔偿的相应规定,建议大家签订合同时多一个心眼,最好在不违法前提下对相应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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