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不得变相发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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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0日07:16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为保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工作顺利实施,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检察厅、财政厅、人事厅、审计厅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提出8项纪律要求。通知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和无故缓报机关国有资产;不得有意转移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并变更国有资产用途;不得转移和擅自私分国有公物;不得用公款为个人购买代币购物券卡和商业保险及变相发钱;不得在下属企事业单位领取津贴补贴和报销费用;不得变更和毁坏财会账户和凭证;不得拒绝移交资产;不得有其他违反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行为。违反规定的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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