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布条发泄不满 业主被判侵犯名誉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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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0日07:46 法制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郭宏鹏通讯员李强)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近日宣判了一起房地产开发商状告业主侵犯名誉权案件。被告王某被判向原告厦门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原告开发的小区内公告栏上张贴。 王某系厦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的业主,王某入住后认为,该房地产项目并不像原告所说的具备相应配套设施,甚至连基本的生活设施也不具备。在与开发商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法人享有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发生该起事件的小区基本生活配套设施大部分已经完成,被告在白面条上书写的内容失实,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遂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