扑朔迷离:吸毒女状告桂林连通索赔6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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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0日09:13 桂龙新闻网 | ||||||||
11月29日,鹿寨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吸毒女子向桂林市连通运输集团公司索赔65万元巨款案。 车下躺着吸毒女 2002年11月9日上午10时,桂林市连通运输集团51岁的司机苏冬高驾驶跃进牌中型厢式
半个小时后,夫妻俩买好水果,从车尾沿车厢左侧走到驾驶室。苏冬高启动好车子,观察了驾驶室两边的后视镜和右前上方的前下视镜,确定车厢两边及车前保险杠无人,只有正前方10米远处,一名农村妇女在树下卖甘蔗。 苏冬高熟练地挂上起步挡,慢慢松开离合器,并鸣了两声喇叭,开动货车。正在这时,驾驶室下面传来了一声女人的尖叫:“压到人了!” “车底怎么会有人?”苏冬高急忙将车刹住。他走到驾驶室的右边观察,发现在前轮靠后轮的车底下方,一名30来岁的妇女脚伸向车头驾驶室底的工字梁,头朝车尾方向躺在地上。 工字梁重车时距地面高度不足20厘米,人从车的前方是无法进入车底的。这人怎么会钻到车底下面去呢?想起不久前抓获一批专敲诈司机的团伙,他急忙拨打“110”。 8分钟后,警察来到现场。一位警察看了车底的妇女后,说了一句“又是你”,便叫苏冬高把她拉出来。 那妇女在雒容卫生院作简易处理后,被送往鹿寨县医院。她向苏冬高提出给4000元这事就了结。苏冬高拒绝了。 终身瘫痪索赔65万 11月12日,医院检验报告诊断伤者“L3爆裂性骨折。”这意味着伤者可能将面临终身瘫痪。 原来,苏冬高听见车底一声女人的尖叫而急刹车时,避震钢板承受重车压力而往下沉,一颗固定避震钢板的镙杆刺碎了伤者的一节脊梁骨。 为此,连通集团安保科兰科长多次往返于桂林、柳州和雒容之间,先后支付了4.6万元给医院、交警队和伤者亲属。11月28日,雒容交警中队通知兰科长和苏冬高领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份2002-111号责任认定书认定:“苏冬高将车按顺行方向临时停放在左路外起步时,碾压对行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接下来,交警中队多次组织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调解。伤者一度将赔偿标准降低到18万元。 曾任桂林司法局领导的连通集团董事长张平与总经理王勇认为,如果这笔款赔付了,客观上会助长一种风气的增长,这对桂林运输业将是一个不好的开端,干部职工会承受沉重的心理压力。如果证实伤者是敲诈,伤者必须认错,承认这一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伤害,使仿效者清醒认识到:这么做什么都不能得到。公司决定聘请律师,按照法律程序维护连通集团的合法权益。 2003年10月24日,由于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交警中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宣告该部门的行政调解终结。 2004年9月28日,伤者以被苏冬高货车碾压,致使下肢瘫痪,运动功能丧失,构成1级伤残,苏拒绝认错,以及自己的母亲不堪打击自杀身亡为由,一纸诉状将苏冬高和连通集团告上鹿寨县法院,索赔直接损失费、间接损失费和精神安慰费65.2523万元。 疑有敲诈请求立案 连通集团接到鹿寨法院的传票和举证通知书后,马上聘请桂林中远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律师曹辉春为全权代理人。苏冬高告诉他,事故当天,听见围观人群纷纷议论说“白粉妹找死”。曹律师认为应该从查找该女子的吸毒证据入手。 一个月后,连通集团工作人员向鹿寨法院递交证据和答辩状,同时向雒容派出所报案,请求警方介入刑事调查。 在一份医院的档案材料中,连通公司查到了伤者有5年吸毒史,梅毒TRUST实验呈阳性。另两份医院诊断记录为:伤者案发前右侧氧胸、梅毒、丙型肝炎。但雒容派出所没有伤者吸毒的在册登记。 至于事发当天,围观人群中有人议论“白粉妹找死”,其中一名小伙子说:“我看见她钻进车底的。”连通公司无法找到这名目击证人。律师分析:货车底盘高20厘米,伤者不可能从车的前面进入车底,根据“力”的作用,如果是车头撞到伤者,只能形成伤者头朝前脚朝后的事故现场,而“11·9”交警队的事故现场图却是伤者脚朝前头向后躺在车底。警方要求连通公司请有关部门做鉴定或进行模拟实验后作出一个惟一性的结论。有了结论,警方即可立案。 随后,连通公司工作人员来到自治区司法厅、交警总队,经介绍找到广西大学一位力学教授,结果却是广西无法做这样的模拟实验,清华大学可以做。由于临近开庭,他们没有机会上北京做这一实验。 11月29日,鹿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没有成立合议庭,而是按简易程序审理。 庭审中,伤者称当时站立时,突然发现货车离自己约40厘米,于是急忙将头钻入车底,让车从自己头上碾过。 曹律师认为这不可能。正常人看见车来时本能的反应是躲闪避开,不可能将头钻入车底,何况车在运行当中。以车辆起步低速行驶时速30公里计算,车辆每秒前进8米多,40厘米的距离,0.05秒的瞬间要做完蹲下的动作都不够,怎么还能蹲下后又钻入车底呢? 曹律师说,法院庭审后,证据开始浮出水面,但需要鹿寨警方取证:一个是交警部门的“11·9”事故原始档案,另一个是法院庭审材料。有了这些证据,可以不做模拟实验。 不久,雒容派出所得到一个令人欣慰的消息:雒容交警中队已经证实伤者的原始陈述是先躺在车底下,而后货车从自己的头上碾过。这与法院庭审材料相矛盾。伤者向司法机关说了假话。 随后,鹿寨公安局找到了伤者的吸毒登记档案。当天上午,雒容交警中队“11·9”事故原始档案也已经找到。 “三方材料汇集在一起,将会形成一个证据链。刑事立案的条件就成熟了。连通集团的合法权益应该有保证。”曹律师说。 两年前的历史本来面目终于露出端倪。 (吕建华) 来源:法治快报 责编:韦力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