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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问题报道之三)讨薪:农民工希冀怎样的回应(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0日09:2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农民工问题报道之三)讨薪:农民工希冀怎样的回应(图)
特别关注

  我国公众第一次意识到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严重程度是在2000年冬季。

  当年,“农民工全城围堵工头”的新闻让人们看到了一个沉默群体的爆发;

  2001年,“农民工绑架工头全家”的新闻成为这一年农民工讨薪的标志性事件;

  2002年,出现“农民工为讨薪以跳楼自杀相逼”事件,更加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003年,讨薪的关键词是农妇熊德明,她的一句大实话让农民工讨薪进入中国最高决策层的视野;

  2004年的冬天,当楼顶、升降机等成为个别农民工在讨薪不成后选择结束生命的地点,个别农民工讨薪方式已经开始由“虐他”向“自虐”移转,采取极端行为讨薪对我们的司法救济体制提出了新的课题。

  如何通过立法规范、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使欠薪者在非法侵占他人的合法收入、导致极端行为之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和经济处罚;杜绝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采取极端、违法手段对抗欠薪者的违法行为;从整体上根除判决生效后执行不力的法律白条现状是在法律的框架内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命题。

  农民工艰辛劳作一年,其微薄的收入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付出劳动获得报酬这一最为简单的社会“游戏规则”竟成为每到年根儿的“浩大工程”,这说明我们的社会在某些方面出现了问题。我们十分不赞同农民工以生命为代价采取极端和违法的行为去主张权利,但面对农民工的汗水、泪水、不幸,面对他们祈求帮助或愤怒的眼神,我们希望多给他们一些帮助,让他们能拿到血汗钱回家好好过年。———编辑手记

  以命讨薪的非理性行为触犯了有关法律

  2004年5月26日14时10分,河南郑州市陇海路与南关街交叉口一处在建公寓楼,一男子因讨不到工钱站在楼顶要跳楼。郑州市交巡警三大队的民警急忙疏散围观群众,消防官兵则在楼下铺起了救生垫。

  此大楼的开发商解释,他们开发的这个小区主体工程还未竣工,其中一栋楼的装修工程承包给了纳尔特装饰公司,要跳楼的男子是从纳尔特公司接活儿的农民工李辉。

  李辉的妻子哭诉称,丈夫带着40多个农民工在这儿干了一个多月,前两天纳尔特公司忽然不让他们干了,也不结算工钱,他们连吃饭的钱都没有了。中午吃过饭,丈夫说想出了找公司要钱的办法,没想到竟是跳楼讨工钱的着数。

  经警方和劳动部门协调,纳尔特公司答应先拿出1万元给农民工发工资,并于16时将钱交给了李辉的弟弟,李辉从楼顶终于走下来。他走到民警面前突然跪倒在地眼泪汪汪地说:“给警方添麻烦了,对不起!我实在没办法,如果要不到钱没法向一起干活的农民工交待。”

  2004年9月14日10时,郑州市博颂路与索凌路口一建筑工地内,一名中年妇女在一栋在建的7层楼房的升降机上,大喊不给工钱她就跳下去。郑州市交巡警五大队民警文武、王鹏将该妇女成功解救。

  2004年10月17日上午,洛阳汝阳县20岁的农民工付营超因春节后老板一直未付工钱,多次索要毫无结果,爬上位于郑州市一家工地九层楼板架上,声称不给工钱他不想活了。

  2004年11月3日15时,郑州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阳光名仕建筑工地上的升降机顶端悬着一名男子随风摇摆,他一边抓紧铁架,一边不停地喊着与下面的民警对话。此人自称姓毕,河南新乡人,曾带领13名农民工给这座大楼安装玻璃幕墙,工头付某欠他们3.9万元工程款一直不给……

  据河南各地公安机关反映,河南省今年下半年有20余起“跳楼讨薪”事件发生,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了相关法律。

  绝大多数讨薪农民工不愿采取极端方式

  面对农民工在追缴欠薪的过程中采取极端行为,一些地方制定出了相应的措施。

  西安市公安局今年在全国率先发出《关于妥善处置以攀爬设施的方法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通知》,要求从4月26日起务必严肃处理攀爬公共设施“扬言自杀,要挟他人”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该通知规定,公安机关根据这类行为对公共秩序造成的危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当事者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据西安媒体报道,4月26日中午,西安9名为讨工资欲跳楼的农民工在被警方劝说解救后,受到治安警告处理。

  河南省并没有出台此类明确的规定,但郑州市交巡警支队一位警官称,若遇此类情形,按照现行有关法规照样可对当事人采取行政拘留等措施,因为部分“跳楼”者客观上扰乱了公共秩序。

  其实,诸多农民工并不愿意采取跳楼讨薪的极端行为。

  曾寻求司法救济讨薪两年多的农民工李用昌和李东生说:“1997年至1999年间,我们在鹤壁市某建筑工地打工,建筑队老板欠9名农民工工资63769元,被拖欠工资最长的达七年。为讨工钱我们准备打官司,但有的人却说打官司赢了也是一张白条。另外一些人则认为跳楼讨工资快,一跳楼就有人重视。我们差点就答应跳楼了,可一想国家有法律,咱干那跳楼的傻事儿作啥?”

  在跳楼还是打官司的反复权衡中,有人告诉李用昌,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他们将得不到法律保护,最终李用昌他们走进了法院。

  2003年2月13日,他们把欠薪老板告上了法庭。

  2003年3月17日,鹤壁市淇滨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李用昌等9人的诉讼案,被告郭文学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2003年3月24日法院判决:被告郭文学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9原告工资6万余元,但对他们要求支付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官司赢了,李用昌等9人认为工资款兑现十拿九稳。拿到判决书的当天,李东生特意掏几块钱下馆子吃了一碗肉庆祝一番。

  然而到2004年12月7日,李东生等9个人共拿到法院执行款9000元,其余5万多元仍未拿到手,原因是欠薪的老板跑了,法院无法执行。

  李用昌掏出一个账本说,打官司我们花了5142元,包括立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文书费、执行立案费、餐费、住宿费、复印费、交通费、误工费、电话费等,但因为没有证据,法院不认可误工费我们理解,但我们心里还有一本账:这几年打官司耽误了多少事呀!要是安心打工,又可以挣多少钱?这里里外外一算……唉!

  跳楼讨薪的成本有多大?河南财经学院教授史璞分析:我看过一份调查资料,被欠薪的农民工六成选择反复寻找老板直至把老板找烦的方式来讨要工钱;一成的农民工表示只能用跳楼、威胁等手段对老板形成压力,个别的是暴力讨薪;只有极少数农民工选择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另有15%的农民工表示,要不到钱只好认命。

  农民工选择跳楼的方式一旦造成后果,付出的成本最高。表面看“跳楼”是零成本,实际上他们作出这一选择要付出巨大的精神成本,这种成本有时比金钱还要昂贵。故此,农民工尽管万般无奈,也不应拿自己的生命和精神来做赌注。另外,跳楼者如果扰乱了公共秩序或者妨碍公务,还要付出接受法律惩罚的成本。

  曾组织数名律师为农民工讨薪的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主任苏玉康认为:我们在为农民工维权中发现,用工单位几乎都没给农民工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应用工手续,导致他们没有证据打不了官司。有个农民工告诉我:“俺连老板是谁都不知道,咋告?”另外,较高的诉讼成本和繁琐的诉讼程序导致讨薪周期漫长也是让农民工却步因素之一。当然,如果只是简单地说农民工跳楼是一种法治观念淡薄的表现,这种说法似乎显得苍白无力。

  关键在建立不准不能不敢欠薪的机制

  2004年冬季,在阵阵寒流中一个弱势群体在楼顶上竭力嘶喊:还我血汗钱!公众传媒用“跳楼秀”来称谓这种直白的权益诉求,传媒的残酷几乎忘却了我们这个国度应以谁的根本利益为宗旨这一基本概念。

  今年,由讨薪引发的极端事件大有漫延之势。10月份以来,全国各地接连发生多起农民工讨薪所引发的冲突。北京30多名前来讨薪的农民工被80余名手持铁棍的男子围攻殴打;沈阳7名农民工因得不到工钱而吞食安眠药集体自杀;11月初,广州市“25名讨薪工人被毒打,甚至遭灭火器喷射干粉”的事经媒体曝光后,再一次惊动了总理;就在几天前,郑州的17名农民工在饥饿一整天后,集体走向了楼顶……

  讨薪话题冲击着中国公众的关注视野,而这一话题的主角则是一直处于中国经济生活甚至社会生活底层的农民工,他们所付出的艰辛劳动曾让中国经济为之欣喜,为之感动。

  今年,少数讨薪农民工的最后武器似乎依旧是走向“极端”,所不同的是这种极端选择明显由“虐他”向“自虐”移转。

  国人第一次意识到农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严重性是在2000年冬季。当年,“农民工全城围堵工头”的新闻,让人们看到了一个沉默群体的爆发;2001年,“农民工绑架工头全家”的新闻成为这一年农民工讨薪的标志性事件;然而到了2002年,农民工讨薪方式开始向“自虐”转移,“农民工为讨薪以跳楼自杀相逼”引起了广泛关注;2003年讨薪的关键词是农妇熊德明,她的一句大实话让讨薪进入中国最高决策层的视野;不想,2004年的冬天依旧让很多农民工难熬,当楼顶、建筑架、安眠药等成为讨不到工钱农民工最后的选择,讨薪现象让中国社会已经无法回避。

  必须指出,从“围堵”到“绑架”再到“跳楼”,其中很多手段已经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但细心人不难发现其间由“虐他”到“自虐”的微妙变化。这种转变意味着什么?农民工期待着怎样的回应?

  应该说,讨薪一开始只是个经济话题,反映出当下经济领域有待规范,但现在它显然已经超越了经济命题的范畴,成为充满纠葛与矛盾的社会问题,解决它需要制度的保驾,更需要法律的护航。

  早在2001年,社会就开始向农民工呼吁:用法治手段解决拖欠问题。然而,由农民工去推动“立法”至今并无太大进展,于是在2003年,“总理讨薪”入选了年度新闻词典。

  值得欣慰的是,总理帮忙讨工钱之后,一时在全国掀起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钱的旋风。政府部门、劳动部门、法律部门相继开始建立保障农民工经济权益的制度和法律法规,并且业已初见成果。

  2004年11月10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该“办法”要求把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重罚恶意拖欠的建筑企业;同时,由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于12月1日起施行,为破解“欠薪难题”带来了值得期待的亮色。

  但这仅仅是“制度化讨薪”迈出的一步,有了制度并不意味着会自动得到有效的执行,最近一些极端的讨薪事件一再说明:好的制度更需好的执行能力。

  如果没有将规则落到实处的“执行力度”,或者正常的途径不够畅通,“依法讨薪”可能会依然很难。相反,采取“跳楼讨薪”等极端做法就可能屡劝不绝。近日在郑州高层建筑一再上演的“跳楼讨薪”充分说明这一点。

  无疑,生命是最可宝贵的,拿生命作为讨要血汗钱的筹码虽不足取但长久以来,这种“以死摊牌”的极端做法已形成一种非正常的心理依赖。这种依赖使人们一旦选择走上某一路径,就可能在以后的发展中不断得到自我强化,最后事情或以喜剧或以悲剧的结局告终。

  “欠薪不止,跳楼难禁”,“跳楼———速胜;打官司———持久战”,这种现象可能更加误导农民工采取过激的讨薪手段,而忽视了劳动保障监察这一维权渠道。要打破“跳楼讨薪”的心理依赖,使农民工能够真正有效地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是要给出更好的“路径选择”,并且确保这种依法维权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更值得选择。

  政府只有真正建立起不准欠薪的防范机制,不能欠薪的保障机制,不敢欠薪的惩治机制,才能彻底打破“跳楼讨薪”怪圈,将以死讨薪的极端行为真正转变到农民工自身依法维权和制度化建设的正路上来。应该指出,只有制度化、法治化下的公正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才能终结“跳楼讨薪”。

  天津跳楼讨薪者戒

  一名农民工爬上了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和大沽路交口的一个广告牌上,身上披着一张门帘子,上面写着“讨要血汗钱”。一时间造成了曲阜道上交通严重堵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警后,派出公安、消防等警力迅速赶往现场,用升降机将该民工从广告牌上救下来,随后带到小白楼派出所询问。

  经了解,该农民工来自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今年初进津在某建筑工地打工,与工地内58名外来农民工辛辛苦苦干了半年后,分文未得。无奈之下,他便受大家的“委托”爬上了广告牌,用这种方式追讨工资。市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负责人得知情况后,会同公安部门连夜协调解决,24小时内便将拖欠58名农民工共计7万元工资全部清还。而爬上广告牌的农民工也受到了相应的治安处罚。

  北京讨回欠薪3亿

  今年以来,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加大力度清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上半年累计为11万名农民工追回拖欠工资2.9亿元。从源头避免劳动关系激化的努力,使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总量自2000年以来首次出现下降。

  湖南欠薪兑付九成

  湖南省建设厅向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63次主任会议汇报全省建设领域清理“两个拖欠”工作情况时透露:截至今年三季度末,全省共清偿拖欠工程款47.5亿元,共兑付历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8.99亿元,农民工工资兑付率为91.4%。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要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力度,督促建设业主、施工企业签订还款协议和工资兑付协议,并严格执行协议,确保2005年春节前解决好所有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工程款拖欠问题;新开工项目和在建项目不产生新的拖欠。

  四川严查工资拖欠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步正发透露,要在2005年春节前,下决心把历史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彻底解决。而四川省建设厅也下发通知,要求加大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以确保全省在2005年春节前,完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偿付工作。

  《通知》指出,截至11月12日统计,全省偿付农民工工资比例已达92.33%,但是部分地区偿付进度缓慢,偿付比例低。《通知》要求,凡政府投资工程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各级政府要按时偿还,对清理自身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积极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总包单位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分包单位确实无力偿付的,总包单位要先行垫付;凡是因“包工头”携款潜逃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使用该包工头的分包企业先行垫付;对偿还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将向社会公布等。

  黑龙江工资保障立法

  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了《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草案)》。这个草案共三十条,在劳动合同签订、信用评估、应付工资凭证、工资保障金制度、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及政绩工程引咎辞职等制度设计和保障措施上都做了一些尝试性规定。如建立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信用档案;建设领域实行工资保障金制度;大搞形象工程、实施行政干预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应当引咎辞职;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定代表人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用工单位,可提出罢免该人大代表或撤销该政协委员资格的建议等等。

  为了充分听取民意、保障公众参与立法活动,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听证会陈述人由农民工、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工会组织、金融单位、专家学者、律师和政府有关部门等社会各界代表组成,其中农民工代表人数占听证会陈述人的32.6%。

  据了解,听证会后,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将结合听证会的有关建议对草案做进一步修改,经省政府法制办会议讨论后,正式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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