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28小时仍流血家属状告医院,法院判赔5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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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0日10:26 生活报 | ||||||||
因怀疑中国南车集团北京二七车辆厂医院将未死亡的弟弟推进太平间憋死,郑法向北京丰台法院提出了70万余元的索赔要求。16日,丰台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他的诉讼,但判决医院赔偿郑法的侄子等人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家属:死后28小时尸体未僵
回忆起6年前的情景,郑法的眼中闪过一丝惊恐,他始终相信弟弟被推进太平间时还没有死亡。郑法说,“我惊呆了,弟弟的尸体还没有僵硬,鼻子还在流红色的鲜血。” 郑法说,按照相关规定,人体死亡应该具备心脏停跳和呼吸停止。但是,根据医院记录的病例,医院认定弟弟的死亡只有心脏停跳,并没有检查呼吸;而且根据医院提供的心电图记录显示,医院只在弟弟的心脏停止跳动了3.96秒之后就宣布死亡。 301医院急救中心何主任表示,在病人心跳和呼吸停止后,医院至少应进行20分钟以上抢救。 另外,人在死亡4个小时以上会出现尸僵,郑法说,他见到弟弟尸体是在医院认定死亡的28小时后。郑法认为,弟弟真正死因是在太平间窒息。 医院:承认未尽保管尸体义务 针对郑法的说法,二七车辆厂代理人王先生说,送进太平间时病人已经死亡。家属说的流出的鲜血实际上是体液。至于尸体未僵,这位医生出身的代理人说尸体在僵硬后有变软的先例。 王先生说,郑法所说的3.96秒的心电图记录只是医院提供的部分记录,医院进行了35分钟的抢救,实际的心电图记录有很长一段。 事发后丰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医疗鉴定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但是,这位代理人承认由于冷冻设备的问题,医院确实未尽到妥善保管尸体的义务。 法院:证据不足只判赔精神损失费 法院认为,家属关于二七厂医院管理混乱,把活人送入太平间憋死的陈述,无据证明。家属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法院认为二七厂医院未尽到保管尸体的义务,破坏了尸体的完好性,使家属的感情受到较大伤害,法院支持家属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据《新京报》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