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理清航班延误不得占机的民怨指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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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0日11:49 燕赵都市报 | ||||||||
作者: 陈方 日前,民航总局、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航班正常运行的通告》。该通告规定,对严重扰乱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通告尤其明确指出,禁止以拒绝下机等方式处理航班延误纠纷。(见本报18日8版报道)
有些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占机”是违法行为,我国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无论以何种理由强占航空器,都是被绝对禁止的。 然而,对于这一纸欲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合法规定,却引起了网友们的强烈批评。航班延误的绝大多数原因都在航空公司,而《通告》处罚的主体只针对乘客,对航空公司没有任何硬性规定,这样的规定会不会助长航空公司霸气与玩忽职守呢? 不能否认民航总局在解决航班延误问题上付出了种种努力,但即便是今年6月底出台的《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也未能赢得喝彩,由于操作性差,从某种程度上反而加剧了航空公司与乘客间的冲突。到底是中国的乘客难以伺候,还是航班延误纠纷解决背后存在着信任危机呢? 遭遇过航班延误的乘客都知道,对航班延误的解释航空公司一般只有“因故延迟”,乘客的知情权无从保障,航班延误后后续服务跟不上也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乘客的不满很难找到正当合理的渠道去对抗:航班延误侵犯了乘客的合法权益,但对一个主体的处罚只能通过国家规定的合适方法、合适程序和合适机关来进行,具体到航空公司,乘客只能到达目的地后再进行投诉、申诉,甚至通过司法机关去解决。现实告诉我们,如此不仅要耗费旅客相当的精力,结果也常常不了了之。于是,“霸机”、“占机”便成了一个不合法也难说有效但至少可以引起相关部门充分重视的手段,亦如民工讨薪时的“跳楼秀”本质一样,“占机”不过是一种维权的极端方式罢了。 在这样的尴尬博弈中,“航班延误不得占机”的通告,削弱了博弈一方的权利,却没有增加另一方的责任追究,难免要引起民怨。当然,这些不满与愤怒的情绪宣泄表象下,并不意味着民意对“以拒绝下机处理航班延误纠纷”行为的默许与支持。理性分析后应该清楚,“航班延误不得占机”的规定所引发的民怨指向,根本所在应该是航空公司背后的垄断体制。因为垄断,中国的航空公司还没有逼到要千方百计留住乘客的程度,相对垄断带来的稳定利润,使其改善服务水平的主观能动性并不强烈。概而言之,是体制上的漏洞积聚了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和怨气。明白了这些,也就不难理解民意为何难以接受“航班延误不得占机”的合法规定了,而淹没在民意口水中的航空公司,从某种程度上说只是这种体制下的牺牲品而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