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颁布宗教事务条例 以法制保障宗教自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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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00:27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魏武)2004年12月18日,中国颁布首部全面调整宗教事务法律关系的法规――《宗教事务条例》。此间人士认为,这部法规标志着中国在以法制保障宗教自由的道路上迈出了一大步,中国公民将从此得以享有法制保障下的更为具体、更为全面的宗教自由。 这部将于2005年3月1日生效的法规共有48条,分为总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中国政府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国家宗教局认为,这部法规的颁布,对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宗教自由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可以说,这次立法也是中国保障人权的一次立法。法规源自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部分的规定,是公民权利的一项具体体现。”中央民族大学教授韩小兵说。“相对于以往的宗教立法,这部法规更充分地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这些内容都充分体现了对宗教自由的保障。” 《条例》规定,无论信教和不信教的公民都会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政府对宗教应保护和管理并重,并且对侵犯宗教权益者要予以追究。“这些规定是宗教自由得以确立的重要基础。”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姜明安认为,《条例》重要的成功之处还在于,它首次从立法角度全面确立了国家与宗教团体,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国内宗教之间,国内宗教与外国宗教之间的关系。 根据《条例》,中国将对不同宗教团体、不同宗教场所,和不同宗教活动予以平等的法律保护,并强调宗教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不得强制信教,并不得相互歧视。 “它表明,中国对各教一视同仁,给予同样的保护和同样的发展空间。中国公民可以据此选择向往的宗教,因政策不平等可能导致的宗教矛盾也可得到避免。”姜明安说。 “相对于以前行政色彩浓厚的政府管理模式,《条例》确立的机制更为规范,更为明确,提供的保障也更为有力。”韩小兵说,“这是中国宗教立法的一次飞跃,中国公民的宗教自由籍此得以保障。” “我相信,这部法规会使包括天主教信徒在内的众多信教公民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主席傅铁山主教说。 韩小兵认为,加强宗教法制建设,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还是中国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和在宗教领域的具体体现,同时也体现了建立有限政府的国际通行理念。 “政府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对宗教实施管理,并不得干预宗教团体内部事务,表明了政府的自我限制愿望,同时也从一个侧面展示中国的宗教自由是全面的。” 基督教信徒马小平认为,《条例》的制定是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结果。“经济社会的发展必然催生宗教领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这些新问题进行综合把握,全面解决是政府必然面对的课题。” 姜明安认为,条例确定的独立自主办教的原则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样可以避免外国势力渗透,也可以使中国宗教免受国外宗教冲突的影响,从而为中国宗教造就稳定及和谐发展的有利环境。” 韩小兵认为,《条例》中对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和宗教财产的合法权益的无微不至的保护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这些规定是对宗教自由最切实的保护,也为宗教自由奠定了基础。” “当然,这些宗教必须是合法的,不得危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否则它就没有资格得到这种保护。”她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