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将适当下调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群低保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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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00:44 辽沈晚报 | ||||||||
对于部分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群,其低保金则会适当下调;新的调整办法有望在“两节”前执行 本报讯记者葛红霞报道 继今年我省低保户全部“涨工资”后,“两节”前,我省低保金还将进行一次大调整。个别困难群众有望再“涨”一次,全省平均涨幅将在30%左右,但部分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群,其低保金将适当下调。
这是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辽宁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试行办法》作出的规定。民政部门昨日表示,调整低保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确实没有劳动能力的困难居民生活得更好,并坚决不养“懒汉”。 按照《办法》规定,凡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等的“三无”人员;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重度残疾人员;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单身(亲)中未成年人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等,都可以在现在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一定数额的低保金。目前,我省低保金大连为240元,沈阳为220元。 省民政厅厅长薛恒表示,全省各市要力争在“两节”前执行新办法。由于各市情况不同,每个低保户的具体情况也不尽相同,涨幅也不一样,个别地区可能会涨50%,甚至100%,但是全省的平均涨幅应在30%左右。 另外,《办法》中一个引人注目的规定就是,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条件但暂未就业的,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下浮一定的比例。 究竟什么样的低保户是“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条件”的呢?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解释说,低保户认定有一套严格科学的程序和办法,对有劳动能力的大多采取行业评估的办法。这位负责人还强调说,在低保户的认定上,各级民政部门一直遵循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各社区都会对低保户的家庭收入进行调查核实、集体讨论等,并予以公布,街道初审后还要入户复查,总而言之,“有劳动能力”决不会凭空认定,而是有依据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