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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不容“浑水摸鱼”——我国国企职务犯罪造成国资流失现象透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04:55 济南日报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新调查显示,2003年至今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国有企业人员贪污贿赂犯罪25322人,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职务犯罪造成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国企改制已进入攻坚的“深水期”,但“深水期”绝不是“浑水期”。法律专家指出,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新动向的出现,说明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艰巨性,更表明当前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紧迫性。

  贪污贿赂案件:

  四成以上为国企人员

  “自办一个企业不如收购一个企业,外部收购不如和管理层一起收购”……在近年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进程中,一些人认为最有效、最快捷的发财致富方式就是把“公家的财产”变成自己口袋里的钞票。

  数据表明,在高检院近期查办的贪污贿赂案件中,国有企业人员的职务犯罪占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总数的41.5%,其中相当数量都与国有企业改制有关。

  高检院渎检厅有关负责人坦言,与其他贪污贿赂案件相比,此类案件的涉案人员绝大多数是企业高管人员、财会人员、销售人员及与改制有关的主管部门负责人等,其涉案数额虽然较大,造成国资流失的危害性更为严重,但因为对国企界定、职务犯罪行为认定等存在模糊认识和争议,还是有一些当事人最终很难受到处理。

  “化公为私”花样翻新

  从已查处的案件不难发现,在分食“最后晚餐”的欲念下,一些国企经营者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花样翻新。

  ——恶意减损、隐匿国有资产。陕西亚西光电仪器厂原总经理刘某通过做假账、办假手续等手段虚增债务,将1537万余元国有资产层层剥离,审计事务所凭借报表只评估出该厂净资产161万元,其余1300余万元全部流入其个人腰包。

  ——非法转移国有资产。福建厦门市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趁国企改制之机,采取更名、变更股东及股权等手段,将公司在香港子公司嘉隆集团有限公司变成自己控股的私人公司,侵吞公司股权及红利3700余万元。

  ——巧列名目,私分国有资产。如四川金堂县酒类实业公司董事长陈朝兴,在公司改制前与他人合伙炮制一套“引资奖励”政策,将本单位由承建方垫支的工程款视为引资,擅自决定为自己发放奖金7.5万余元。

  ——暗箱操作,攫取国家给予改制企业职工的优惠。四川成都市双流燃料建材公司改制时,管理人员故意抬高门槛,要求每位职工最少投入5万元才能成为新企业职员,故意夸大风险,使大部分职工不敢入股。管理人员买断该企业后,将企业出卖,获增值200余万元。

  ——相互勾结,共同作案。浙江金华市某饮食服务公司领导班子在公司改制时,集体决定将公司价值1700余万元的房产不报评估,后变更产权共同予以贪污。

  国企改制:不能变成

  企业管理层的“秘密行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副主任李保民提出,资产的流动重组要以清晰的产权界定为基础,而一些地方国有股权的转让中最为敏感的当属职工安置。这些重要内容应在协议或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而非含糊不明;产权变动要让职工充分讨论,这是国有企业改制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必须坚持的原则,决不能变成企业管理层的“秘密行动”。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程恩富、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左大培等专家指出:国企改制的当务之急不是半途而废、放弃改革、一卖了之,而是必须坚持三项原则:一是国有资产不得流失;二是生产正常运转;三是所有职工得到妥善安排。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 记者 陈芳 丁建刚 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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