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人大是政府官员之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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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06:1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岳建国 杭州市政府于年初制定了工作目标,且已通过人大批准,由于其中有关降低物价的指标注定无法实现,市政府便于年底以议案的方式向人大提出申请,希望人大允许政府更改年初的目标。面对这个“在国内尚无先例的请求”,杭州市人大以“年末修改指数意义不大”为由进行了拒绝。(见12月20日《大河报》)
笔者认为,杭州市政府虽在这个结局中“丢了面子”,但对他们也是一件大好事。要知道,他们的这项请求既不合理合情,也是违法的,类似于一种单方面的“毁约”行为。试想,如果市人大批准了他们的请求,就等于纵容了他们的错误行为。从这个方面看,有这样一个对政府“不留情面”的人大,是杭州市政府的一大福气。 其实,杭州市人大只是履行了自己的一份法定责任。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有权罢免各级政府部门的主要官员,即人大不但有“让政府干什么、政府才能干什么”的权力,且拥有“要求政府必须干好、不许干坏、干坏了要追究其责任”的权力。对于受全体公众委托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负责管理社会秩序的政府部门来说,人大是最重要、最有力量的监督部门。在此情况下,人大根本没必要无原则地顺从政府的要求。如果来自政府的议案件件都能通过,那就太不正常了,并失去了国家设立人大制度的意义。 一级政府如果没有面对杭州市这样负责任的人大,可能会产生“松绑”的暂时性快慰,但长远看这不是好事。要知道,政府拥有公民赋予的、以武装力量为后盾的强制管理权和执法权,如缺少强有力的约束和监督,越权是不可避免的,一些政府机构之所以存在着腐败现象,与政府的越权欲望和缺乏监督有很大关系。 因此,政府部门应把人大看作是自己的福音,应主动、积极地尊重人大对自己的制约权,为人大发挥这种权力创造宽松的条件,使人大能够在任何情况下将政府或官员的越权欲望铲除在萌芽状态,能够毫无顾忌地对越权后果进行追究和惩罚。只有这样,政府官员才会不犯错误、少犯错误尤其不犯大错误,这既是对人民负责,也是对政府和自己的声誉负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