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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城市低保实施分类救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08:17 沈阳晚报

  本报讯(记者王晓婷)12月20日,记者从辽宁省民政厅了解到,为了缓解低保户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生活费支出增加等特殊生活困难,提高低保救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辽宁省民政厅正式出台《辽宁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试行办法》,《办法》体现了差别、公正和促进再就业的原则,其中规定,七类低保人群将享受到低保分类救助。

  上浮:六类困难户可享受《办法》中明确规定,六类困难户在原有的救助额的基础上
,每月将增加一定数额的低保金,全省平均上浮25%—30%,具体增加数额,将由各市、县级政府,根据不同类型群体在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程度,自行决定。

  六类人群包括: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的“三无”人员;因长期患病造成生活困难或因病(伤)生活不能自理人员;重度残疾人员;高龄(75周岁以上)老年人员;单身(亲)家庭中未成年人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成员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相当于此类特殊困难的人员。其中,同时符合两种以上条件的救助对象,按照其中一种对象享受,不能兼得。

  据了解,符合条件的低保户可由本人向社区申请,经过审批公示后领取。如果不出现特殊原因,一般各市将在“两节”前,将救助金发放到低保户手中。

  下调:低保渐退,鼓励就业

  据民政厅低保处负责人介绍,前不久,根据实际情况,全省各市的低保金均有不同程度的上调。其中,沈阳市低保金由原来的205元上调到220元。但低保金毕竟只是最低生活保障,并不能将特困户的生活彻底改变。为了避免有劳动能力的低保户只拿低保金而不愿工作的现象,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户自主就业,《办法》中规定: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条件但暂未就业的,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下浮一定比例享受。

  为鼓励就业,找到工作的低保户,并不会马上取消其低保资格,而是采取低保渐退的原则,经过三个月到半年的时间,待工作稳定后,再行退保。记者电话:8881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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