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假离婚真逃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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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08:58 荆楚网-湖北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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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21 08:58:21)王洪 南漳县法院近日反映,当事人以假离婚改变财产所有权性质,规避法律追究的现象,已呈上升趋势。 据南漳县法院对14件夫妻合演的假离婚案件分析,这一现象主要有5个特点: 一是当事人一般选择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如对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等问题无争议,可协议离婚,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一些负有债务的当事人专门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以离婚证为“护身符”,为逃债披上合法的外衣。 二是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明显不公平。欠债一方把部分财产或全部财产拱手相让给另一方,自己却两手空空。 三是当事人离婚时欠有债务,正在被起诉或被执行。 四是双方没有争执。一般离婚案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互相指责,冲突激烈。而假离婚夫妻早已暗中协商一致,陈述事实基本吻合,理由基本相同,没有争论,更无冲突。五是离婚后当事人多以无住所为由继续同居生活。 假离婚这种名亡实存的婚姻关系,滥用夫妻共同财产自由处分权,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于法律的尊严。为此,南漳县法院建议:一是民政部门必须严格审查,认真把关,谨防假案。要重点查清离婚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债权债务关系,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剩余部分再行分割,或将夫妻共同所欠债务按一定比例分担,不能只凭双方陈述,就发放离婚证,以防止假案出现。 二是债权人对当事人债务分担和财产分割有异议的,可以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未向婚姻登记机关如实申报债权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债务进行审查,对离婚逃债予以撤销。 三是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中有逃避债务的离婚行为人,可以裁定变更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对那些情节严重的当事人,可给予拘留、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