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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民合法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09:1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一些地方先后制定《应急预案》,一方面是为了尽量减少、降低灾害和事故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伤害;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有效规范紧急状态下政府部门公共权力的行使,避免或防止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因为行政权力的不作为或者滥用而导致对公民权利的侵害

  据12月15日的《京华时报》等多家媒体报道,12月14日,北京市政府官方网站“首都之窗”公布了《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今后北京将按照该《应急预案》,以
立体的应对体系面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威胁,并分别以蓝、黄、橙、红四种颜色标志这一威胁严重程度的预警。

  突发公共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并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我们注意到,不独北京,近期,全国其它许多地方政府也都先后制定出台了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比如,就在12月15日,《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通过了市政府常务会的审议;此前,海南、河南、广西、新疆、湖南等省区的政府部门也已经发布了自己辖区的《应急预案》。

  也许有人会说,《应急预案》主要是规定政府部门在遭遇突发公共事件时,应该怎么办、应该如何应对公共危机的问题,似乎跟公众没有多少直接关系。其实,这种观点和认识只看到了问题的表面,而没有深入到事物的本质层面上去。现代宪政理论的基本常识告诉我们:突发公共事件立法的本意及出发点正是为了维护公众的合法利益,正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处在非常状态下的公民权利。

  详细解读各地所出台的《应急预案》条款内容可以发现,几乎每一条都与公民权利的保护息息相关。比如,为确保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众的知情权,北京市的《应急预案》要求,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主责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并负责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公告,及时、准确报道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广西的《应急预案》建立了多方面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而海南省在其《应急预案》中则强化了以人为本、依法规范、属地管理、资源整合、预防为主、比例原则、补偿原则、救济原则等八大工作原则,并明确指出:行政机关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采取的措施,应当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范围和阶段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

  我们注意到,这些政府部门《应急预案》的出台,其最大的“功效”就是,改变了长期以来遇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况。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但凡有突发公共事件,首当其冲遭受威胁和侵害的,往往就是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不是别的什么。制定《应急预案》,一方面是为了尽量减少、降低灾害和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伤害;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有效规范紧急状态下政府部门公共权力的行使,避免或防止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因为行政权力的不作为或者滥用而导致对公民权利的侵害。

  因而,这些预案的制定和出台,不仅是政府部门“全面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表现,同时还表明,即便在发生重大公共事件的非常状态下,公民权利也获得了有力保障。其进步意义就在于,无论何时何地,政府部门所掌控并行使的公共权力,都应当无条件地纳入到法律的框架内,即便是决定和实施紧急状态、行使应急职权也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行为措施都是无效的。

  无疑,要确保非常状态下的公民权利,必须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我们期待着这样的法律规范日益健全完善,也期待着这些旨在确保公民权利的法律规范真正发挥其功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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