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谁拿商品谁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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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10:03 每日新报 | ||||||||
用别人身份证贷款买电脑却拒不还款张家民郭儒村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郭儒村】孙女士用朋友郝先生妻子刘女士的身份证,办理贷款在一家电脑公司购买了一台电脑。但是,孙女士在还款2000余元后就不再履行还款义务。为追回欠款,电脑公司将刘女士及郝先生、孙女士告上了法庭。近日,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孙女士履行还款义务,刘女士不承担责任。
原告某电脑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说,被告刘女士丈夫郝先生用刘女士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刘女士的名义向银行借款7900元,用于购买原告的电脑。电脑是由郝先生的朋友孙女士从原告处提走的。此前,原告曾与银行约定,由原告为购买电脑者提供贷款担保,并在银行存入20万元的贷款“保付金”。如买主不按期偿还贷款,原告将拿保付金替买主垫付还款。本案被告刘女士在偿还银行贷款2170元后,就未再还款。原告代理人表示,原告如约履行了垫款义务,但刘女士至今仍未将原告所垫付的电脑款归还原告。为此,原告起诉要求刘女士以及郝先生、孙女士返还原告垫付的电脑款6290余元。 刘女士在庭审中说,原告陈述不属实,她从未去银行办理贷款。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是孙女士利用她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办理的贷款,且从原告处提走了电脑。由于原告对孙女士的贷款行为审查不严,并导致利益损失,该责任不应由她承担,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郝先生和孙女士未提出答辩意见。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赵伟昨天在接受采访时解析了本案判决理由。他说,原告在为客户办理贷款过程中,未严格履行身份审查的义务,致使刘女士的身份证被冒用,而且双方订立的合同亦未经刘女士追认。法院如果判决刘女士承担给付责任,显然有失公允,所以法院认定该合同对刘女士不发生效力。电脑实际是孙女士提走的,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孙女士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