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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产品价值不按真品价格计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10:2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田雨)销售假货、盗版出版物,其非法经营数额是按照真品价格计算,还是按照假货或者盗版的价格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1日联合公布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对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没有销售的,按照标价计算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另外,司法解释规定,对没有标价的侵权产品,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
市场中间价计算。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卖一块100元的假劳力士表,实际发生的数额就只有100元,不能认为违法所得是1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立法原意,对于营利型犯罪行为人的非法收益,一般是指其实施犯罪获得的所有收益,侵权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一般是指行为人实施侵权犯罪行为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而不是被侵权产品即真品的价值。

  这位负责人指出,以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并不是完全否认按真品价格计算。如果侵权人以真品价格销售侵权产品,当然就要按照真品价格计算。

  他表示,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来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部门都承担着重要责任,需要划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尺度,如果侵权犯罪以真品的价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由于真品的价值大都很高,这样规定将导致大多数案件都达到刑事案件的标准,造成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界限模糊,这样并不利于相关执法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打击侵权违法犯罪行为。如果按照真品的价格计算,只能大幅度提高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反而不利于加大刑事打击力度。

  这位负责人同时指出,在加大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刑事保护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公正对待侵权犯罪行为人,要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按照侵权行为的实际危害来评价和追究其刑事责任。(完)(责任编辑:宗爱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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