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我国司法机关重视保护驰名商标的知识产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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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11:17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2月21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今日在公开场合表示,中国不少法院已经通过判决确立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来个案认定自己的驰名商标,这种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中国加入WTO后非常重要的发展。 曹建明是于今天上午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作上述表示的。这次发布会的主题是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
曹建明说,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虽然对驰名商标没有做专门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影响对驰名商标的特别的保护。第一,中国的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仅仅是限于不予注册或禁止使用、复制或者模仿、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没有一般性的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它通常对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的构成是没有影响的,所以,从这个角度讲,不对驰名商标做特别的规定,也不影响中国刑法,包括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 第二,我们注意到驰名商标,包括驰名商标的价值,一般都比普通注册的商标和它的商品的价值要高。因此,我们这个《解释》,其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定,就是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时,对有些侵权行为可以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或者按侵权产品的标价计算,这样规定,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通常更加容易达到定罪的数额标准。所以,尽管是没有明确规定对驰名商标进行特别保护,但实际上已经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第三,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除了对驰名商标刑事保护以外,其实人民法院在近年,尤其是加入WTO以后,在近年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侵犯注册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案件,包括网络域名等等保护驰名商标,不少法院已经通过判决确立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来个案认定自己的驰名商标,包括上海的法院、北京的法院通过这些案件来予以认定,这是中国进入WTO以后非常重要的发展。(据中国网、新华网网络直播文字整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