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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惠家园噪声污染案一审宣判 开发商有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13:11 法制日报

  北京通惠家园噪声污染案一审宣判

  本报北京12月20日讯(记者陈晓英)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北京“通惠家园噪声污染案”今天在北京朝阳法院宣判,开发商———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判一次性补偿16名原告各4000元,其他三名被告无需承担责任。

  通惠家园建于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地铁站的上方,紧邻京通快速路和建国路,属于经济适用房。2002年底,当二百多户人家高高兴兴地住进了宽敞明亮的楼房时,他怎么都没有想到噪声从此与其相伴。业主们反映“嗡嗡声像流水一样时刻不断”。

  2004年6月,业主们联合将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开公司)、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管理处、北京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家单位一起告上了法庭。

  业主们认为,城开公司作为房屋的建设单位,建设的楼盘没有和京通快速路、建国路、地铁复八线保持适当的距离、安装的隔声窗没有达到有效防噪的效果,侵害了业主的安宁生活环境权、休息权和正常通风权,应当承担因侵权产生的赔偿责任。首创公司经营管理京通快速路主路、市政管理处管理养护建国路、地铁运营公司经营管理复八线地铁,这三个被告是涉案噪声源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也应承担责任。

  城开公司觉得很委屈,因为通惠家园作为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在选址上没有自主性,完全是行政部门决定的。尤为重要的一点是,房屋本身不可能是噪声污染源。

  首创公司则认为路在先房在后,而且公路本身不能产生噪声,噪声是由在道路上行驶的各类车辆产生的。

  市政管理处辩称,每年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养护维修计划中,没有关于环境问题的增项。所以,其没有权利擅自对市政设施的现状进行包括环境问题的改造。

  地铁运营公司认为地铁在运行过程中存在因振动产生低频噪声,原告据以起诉的检测报告中,没有对地铁噪声进行单项检测的内容,所以,原告对地铁运营公司的起诉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庭审中,此案的争论焦点在于城开公司是否尽到了有效的注意义务以及其他三家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经调查后认定: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已有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京通快速路主路、建国路和地铁复八线的建设竣工时间均早于通惠家园小区的建设竣工时间。因此,城开公司作为通惠家园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建筑物和城市交通干线保持一定间隔,并采取减轻和避免交通噪声的措施。

  事实上,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早在1988年地铁复八线建设规划时,就给出了“复八线地面两侧距隧道水平距离30米以内不宜安排永久性建筑”的专业性意见。但是在涉案的六栋楼房中,除两栋距离复八线地铁轨道中心线的最大距离是10米以内外,其他的四栋楼房均建设在地铁复八线平台上。另一方面,城开公司作为通惠家园小区的建设单位,虽然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给出的有关建议采用了减轻或者降噪的有关措施,如封闭阳台,采用有一定隔声量的双层玻璃窗等。但是,根据被告认可的《检验报告》看,原告居住的通惠家园房屋无论是区域环境噪声还是住宅居室噪声,都超过了国家的有关标准,且城开公司安装的平开双层窗的隔声量不符合标准。所以,应当认定城开公司对原告居住的通惠家园小区房屋存在环境噪声污染负有责任。

  地铁复八线、京通快速路以及建国路的建设施工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质,且原告入住的通惠家园小区建设竣工时间晚于道路和地铁的竣工时间。现原告以受到噪声损害为由,要求首创公司、市政管理处和地铁运营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可。

  宣判后,城开公司当即表示不服,要求上诉。

  法院对侵权的认定,让业主徐女士十分欣慰,但她同时表示,和5万元的期望值相比,4000元实在差距太大,因为业主们考虑到社会公众的利益,本身已作出很大的让步,没有提出降低或消除噪声这样操作难度高的要求,“现在无法接受这个结果”,“4000元连安装隔音窗的钱都不够”。

  法官解释说,此案的意义就在于认定了侵权,4000元是考虑到私有权利的保护以及对社会公益权利的适当让步,其实就是一次性的补偿,一种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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