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高法谈知识产权保护新闻发布会(实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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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13:17 中国网 | ||||||||
2004年12月21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以下为发布会实录。 [杨扬]: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今天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特别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先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先生向各位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首先请曹建明先生和张耕先生分别做简短的介绍,然后回答大家的问题。先请曹建明先生做介绍。(2004-12-21 09:59:44) [曹建明]: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公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代表“两高”向各位介绍一下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和主要的内容,并就全国法院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一些情况和今后贯彻这个司法《解释》等问题的几点意见。 首先,《解释》的起草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知识产权刑法保护高度重视。2002年,最高法院把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专门列为重大的调研课题。2003年,“两高”把起草刑事司法解释共同列入了工作日程,两次分别到广东、福建、上海、浙江、江苏等地进行广泛的调研,并征求当地公检法机关和工商、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还就有关问题先后多次、多渠道、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了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欧盟委员会、商业软件联盟、美国电影协会、中国美国商会、美国信息产业结构等行业协会和部门的意见。今年的11月2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解释》。(2004-12-21 10:04:42) [曹建明]:《解释》有17条,前7条分别对刑法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的7种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了做了具体的规定,主要是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立法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侵犯著作权罪的起刑标准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为3万元以上,与原有的定罪量刑标准相比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另外,我们对刑法中专门的易引起异议的术语,如相同的商标、假冒他人专利,以营利为目的等概念做了明确的解释和规定,统一了司法认定的标准。我们的解释还规定了单位犯罪应该按照个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2004-12-21 10:10:42) [曹建明]:第三个问题,近年来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情况。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外开放的推进,中国加入WTO以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中国已经得到历史性的提升。也可以这么讲,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中国履行国际承诺,创造良好的贸易和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的需要,更是中国促进科技创新、规范市场经济,促进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的需要。所以,全国各级法院在依法审理知识产权纠纷当中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方面不断加大审判工作的力度,取得了进展。 2003这一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是9271件,这些案件可以说已经覆盖了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所有领域。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最高法院从2000年以来颁布了知识产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25件,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从2000年到2004年的11月的司法统计来看,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共审结一审案件1710件,判处了1948人,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三年的案件数量增幅比较明显,比前三年同比增长56.4%。这些数字说明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关非常重视利用刑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2004-12-21 10:16:11) [曹建明]:认真贯彻执行知识产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两高”今天解释的发布,是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又一重大举措。我们要求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对司法解释的贯彻,进一步加大对侵犯各种知识产权的犯罪的力度,特别把那些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犯罪数额巨大,情节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作为大案要案依法及时判处。另外,强调:一要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刑事司法保护的力度;二要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密切配合,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合力;三是集中抓好一批典型案件的审理,加强法制宣传,扩大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由于时间关系,我先做这些介绍,谢谢大家!(2004-12-21 10:20:22) [张耕]:女士们,先生们,刚才曹建明先生就司法解释的情况向大家做了简要的介绍。我讲话的书面材料已经印发。我在这里强调三点,这样把更多的时间留给大家提问。 第一,这个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的,制定这个《解释》,我们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听取了各个方面的意见,包括外国的一些企业、一些团体的一些意见。值得强调的是听取外国企业和团体的意见,在我们制定司法解释的过程中,这还是第一次。这说明了这个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是透明的,吸收了各个方面的意见。 《解释》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从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降低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标准,集中解决了各地办理此类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疑难问题,提高了相关刑法条文的可操作性。该《解释》的出台,有利于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004-12-21 10:24:19) [张耕]:第二,检察机关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问题是高度重视的。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断加大对这些犯罪打击的力度。我的书面材料中有几组数字,朋友们可以看一看。这里我想强调一组数字。据我们检察机关的统计,从2000年到2004年,这几年中检察机关依法批捕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1500多件,人数是2400多人,依法起诉的这类案件也是1500多件,人数也是2400多人。如果说和前三年相比较,那么批捕的件数增长了35.6%,起诉的案件数量增长了75.1%。这组数字可以说明检察机关对这类犯罪活动的打击是有力的。特别值得提到的是我们从今年三月份开始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专项立案监督,目前这些活动正在进行,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2004-12-21 10:28:22) [张耕]:第三,本《解释》公布以后,关键是要抓好实施。检察机关要和法院,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检察机关要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及时批捕和起诉侵权犯罪案件,特别是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要着力打击那些侵犯知识产权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活动。 同时,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使这个《解释》能够得到正确、认真的实施。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继续把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引向深入,并取得效果。要建立对侵犯知识产权立案监督的长效机制,重点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使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同时,我们还要选择一些典型的案例进行宣传,不断的提高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以便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这种犯罪打击的力度。只要这样做,知识产权一定会得到更好的保护,我们就会造就一个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促进改革开放,使权利人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依法保障。 谢谢大家!(2004-12-21 10:31:20) [杨扬]:谢谢曹院长和张检察长,现在我们回答问题。(2004-12-21 10:40:07) [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曹建明院长,这个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对于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提供便利条件和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共犯论处”,条件是什么?(2004-12-21 10:40:35) [曹建明]:我回答这个问题。这个问题是我们司法解释当中研究的问题,也是国外很关注的问题。对“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帮助”,我们如何依照刑法的规定进行制裁,这是大家很关注的问题。客观上讲,从我们现在的一些地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比较猖獗,和知识产权犯罪手段不断的变化,及个人和单位提供帮助是有关系的。《解释》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帮助的行为,以共犯论处。比如现在的实践当中,出现了一些专门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员提供便利或者帮助,例如专门代理侵权产品的进出口业务的行为,还有为犯罪分子提供资金、场地、运输工具这种行为等,对这种行为,我们现在纳入了刑法打击的范畴,这样更好的发挥我们刑事制裁的作用。 那么,我们为什么把这种行为作为共同犯罪呢?从法理上来讲,主要是这些实施犯罪的单位或者个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但是行为人对他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是明知的,他自己主观上有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共同故意,客观上提供了帮助犯罪的行为。所以,我们认定为是共犯。谢谢!(2004-12-21 10:41:01) [香港凤凰卫视记者]:在制定这个《解释》当中,有没有考虑到对国外的著名商标的商品侵权,对这类侵权的处罚大一些,国外的知名商标还没有进入中国市场,但是在中国的市场已经有侵权或者销售,这些外商如何保护自己?另外,在制定这些规定的时候,有没有考虑到对于购买或者使用这些产品的人也要进行打击?因为在香港我们知道,对于软件的非法使用也是有一定的处罚的。(2004-12-21 10:49:27)   [1]  [2]  [3]  [下一页] 相关专题:政府新闻发布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