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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高法谈知识产权保护新闻发布会(实录)(3)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13:17 中国网

  综上,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仅对个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了打击的力度,而且对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也同样加大了打击的力度,这样将会更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谢谢!(2004-12-21 11:28:27)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就网络侵权提几个问题。第一,如何界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
播的行为?比如说通过MSN或者E-mail的形式,是否也构成网络侵权?这样的侵权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也是侵权,是否构成犯罪?(2004-12-21 11:40:43)

  [曹建明]:你讲的这个问题,网络侵权的问题,包括在线盗版的问题,这是最近阶段发展比较快的问题,也是受到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在制定司法解释当中,我们也在研究这个问题,就是适用法律上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提供侵权作品的这种行为是不是可以认定为刑法上规定的“复制发行”的行为。首先要看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们国家《著作权法》是如何修改、如何解决这样一个问题,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10条专门规定了信息网络的传播权。这个法律的第47条也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的这个司法解释正是根据《著作权法》这样的规定以及《刑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对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们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的行为,都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对在线盗版的行为,明确规定按照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来处理”,这种司法解释对遏制新的在线盗版的行为是非常有意义的。(2004-12-21 11:42:23)

  [香港文汇报记者]:请问张耕副检察长两个细节问题:一个是在这个《解释》当中规定非法经营数额主要是按照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我们想了解为什么不按侵权产品的真品价格来计算?另外,在解释当中,对侵权行为的最高刑罚是什么?(2004-12-21 11:49:19)

  [张耕]:关于对侵犯知识产权罪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问题,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视的一个问题,也是我们在制定这个司法解释过程中认真研究的一个问题。按照我们现在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以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同时还规定了其他情形下的计算方法。这样规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个是从市场销售的情况来看,侵权人在销售其侵权产品的时候,在市场上,要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也就是说这个产品的价格,销售的金额究竟是多少,可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有时候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格可能低于真品的价格,有时候也可能等于真品的价格。如果在真品紧俏的时候,销售的价格可能高于真品的价格。为了比较客观的计算侵权人的非法经营数额,经过反复研究论证,解释规定了,用实际的销售价格来计算已经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这样就比较客观的反映了这种侵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依据这个后果对他进行处罚,也体现了《刑法》中罪刑相适应的重要原则。

  二,从保护人权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在打击侵权犯罪的过程中,对人权的保护应该考虑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我们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为此加大了打击侵权犯罪的力度。另一个方面,我们也应该客观的来考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非法经营数额完全按照真品价格计算,那么可能就会出现一种情况,就是侵权人所销售的侵权产品的非法经营数额远远大于他的实际经营数额。如果按照这个数额来对他进行处罚,对他本人来讲应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我们认为,按照实际销售价格来计算更好的体现了公平的法制原则。(2004-12-21 11:50:22)

  [法制日报记者]:张耕副检察长,今天“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此前公布的《非法出版物解释》、《追诉标准》中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包括追诉标准做了哪些具体的调整和补充?(2004-12-21 12:02:20)

  [张耕]:这个问题也是这次司法解释研究起草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现在的司法解释和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相比较,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降低了处罚的数额,定罪的标准降低了。概括起来是两句话,一个是降低定罪的门槛,第二就是加大了打击的力度。

  具体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与非法出版物解释相比较,把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标准由原来的非法经营数额20万降低到5万,违法所得数额从5万降到3万。

  第二,和追诉标准相比较,把追诉标准规定的侵犯商标权这一类犯罪的定罪标准由原来的非法经营数额10万和20万,降为5万。同时还增加了一个规定,就是违法所得达到3万的,也要定罪。

  还有一个具体的体现,就是对单位犯罪定罪的数额标准也作了调整,这个刚才我已经讲过了,由原来是个人犯罪标准的五倍降低为三倍。

  这几方面说明,这次制定和公布的司法解释确实为我们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提供了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有利于加大打击这类犯罪的力度,从而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2004-12-21 12:03:49)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曹建明副院长,我注意到《刑法》中并没有对经过行政处罚或者多次侵权行为的规定,这是为什么呢?是在其他的地方已经有所规定吗?另外,还想问一下,目前的刑法当中有多少罪名是用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2004-12-21 12:09:37)

  [曹建明]:第一,主要是讲侵权行为人曾经因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受到了行政处罚以后又实施了侵权行为,对这种侵权行为是不是要给予刑事处罚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我们司法解释当中是没有明确规定,主要是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加以区别对待。怎么对待?如果是行为人以前是因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受到了行政处罚,以后又实施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果以后实施的这个行为仍然是属于行政处罚的行为,那当然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不应当一个行政处罚加上一个行政处罚就变成一个刑事处罚,这是一种情况。但是,如果后来的侵权行为是达到了刑事违法犯罪的程度,那就当然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新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把以前的行政违法的行为作为量刑的情节来考虑。

  关于第二个问题,就是涉及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这些罪名的问题。根据我们国家《刑法》的规定,现在在知识产权犯罪罪名当中主要有七个罪名,第一个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四是侵犯著作权罪、第五是假冒专利罪、第六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七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应该说这七个罪比较完整的体现了中国的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

  我在这里要做一个重要的补充是我们目前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统计,目前的统计是完全按照这七种罪名进行统计。但实际上我们目前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统计,并不能完全的反映我们在司法程序当中处理知识产权犯罪的整体的情况。在我们的司法实践当中,还有大量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按照另外两个罪名处理,这两个罪名就是《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我们现在涉及到的著作权犯罪,很多按照非法经营罪来进行处理的。在我们的书面讲话里面,对这两个犯罪也有书面统计,这两个罪的统计加起来比知识产权犯罪的数据还要多。这从法律上就反映了我们法理上法条竞合的问题,适用后面两种犯罪法条处理处罚更重。谢谢!(2004-12-21 12:12:00)

  [杨扬]: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2004-12-21 12: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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