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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确定共犯标准 打击家族式知产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13:3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1日电 (记者 田雨) 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不少地方已经出现了家族式经营、规模化、组织化的特征。针对这一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1日联合公布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表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不少地方出现了家族式
经营、规模化、组织化的特征,出现了为直接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员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或者帮助的行为。对这类行为如何查处,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这位负责人说,实施上述行为的人员虽没有直接参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但如果具备明知要件,主观上具有共同侵权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或者帮助的行为,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司法解释关于共犯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惩处此类犯罪提供了明确依据。”这位负责人表示,“把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各种帮助的行为,纳入刑事制裁范围,对加大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力度,将会产生重要作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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