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司法解释确定共犯标准 打击家族式知产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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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13:33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21日电 (记者 田雨) 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不少地方已经出现了家族式经营、规模化、组织化的特征。针对这一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1日联合公布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表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不少地方出现了家族式
这位负责人说,实施上述行为的人员虽没有直接参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但如果具备明知要件,主观上具有共同侵权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或者帮助的行为,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司法解释关于共犯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惩处此类犯罪提供了明确依据。”这位负责人表示,“把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各种帮助的行为,纳入刑事制裁范围,对加大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力度,将会产生重要作用。”(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