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幅降低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制裁的门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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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16:06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一日电 (记者 李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公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降低了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等四种犯罪行为的刑事制裁“门槛”。 与原有的司法解释相比,中国刑法规定的七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四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解释》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还举例说,比较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八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次公布的新《解释》把侵犯著作权罪的起刑标准非法经营额也从二十万元降到了五万元,违法所得数额从五万元降到了三万元。 《解释》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个人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执行,而不是以前有的司法解释规定的五倍。 张耕强调,制定司法解释的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仅对个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了打击的力度,而且对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也同样加大了打击的力度,这样将会更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