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500张盗版判3至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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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00:10 华夏时报 | ||||||||
本报记者张润东报道昨天,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我国司法机关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又一重大举措。该司法解释大幅降低了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等犯罪行为刑事制裁的“门槛”: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从10万元和20万元降到了5万,违法所得数额从5万元降到了3万元。该司法解释于今天开始施行。
《解释》共有17条,对刑法规定的7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具体规定,主要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立法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 《解释》明显加大了对从事盗版制品犯罪的打击力度。《解释》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0张(份)以上的,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从今天开始,贩卖盗版盘超过5000张者,将面临被判处3至7年有期徒刑的惩罚。 该《解释》还重点加大了对假冒注册商标罪、家族式知识产权侵权以及网络侵权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还对为侵权产品提供进出口代理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值得强调的是,《解释》中还有一个重要规定,即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时,对有些侵权行为可以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或按侵权产品的标价计算。显然,按照此规定,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通常更容易达到定罪的数额标准。(来源:华夏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