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明年实施广告新法 发布虚假广告最高罚3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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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01:10 信息时报 | ||||||||
时报讯(记者 叶静 通讯员 胡燕妮)广东省工商局昨日向媒体披露,国家工商总局最新制定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三项法规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据省工商局负责人介绍,《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国家工商总局首次以总局令的形式对广告经营许可证进行规范。明确规定广告经营许可证是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
新的施行细则还规定,国内企业在境外发布广告、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在境内承揽和发布广告的,应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新办法规定,对无证照经营广告业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以及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将被责令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利用印刷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取得相应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