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必须明示 费用不得转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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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01:13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昨天上午,合肥市对房价明码标价作出要求,凡省城范围内2005年1月1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的商品住宅,必须实行明码标价。 据介绍,商品房价格的放开给广大开发企业带来无限商机,但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价格行为不够规范,将一些本不该由购房者承担的费用转嫁到购房者头上。主要表现在商品房在销售过程中价外代收代缴费用现象普遍存在(如燃气、有线电视、宽带网等费用)、少数
对此,合肥市物价局要求,该市各开发企业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办理了预售许可证后,销售商品住宅必须明码标价: ——实行明码标价书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预)售商品住宅时向购房者明示,成交时由购房者签字、购销双方各执一份。明码标价书应作为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的附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预)售商品住宅前,应按要求将明码标价书样本,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否则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罚。 ——凡在该市开发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住宅价格时,应将燃气、水、电、供热、有线电视、宽带网等到户及公用设施的费用全部计入房价,均应实行“明码标价书”,未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一律不得再向购房者价外收取费用,违者从严查处。 ——房地产开发企业凡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开发的商品住宅,不按规定程序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审定销售价格的属价格违法行为,将予以处罚。 ——商品住宅的交易手续费每平方米3.00元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嫁给买受人。 (孙昊)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