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筹毒资 判刑四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01:14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 昨天上午,被告人梅某再次因盗窃,被包河区法院判处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吸毒女梅某自1999年起,曾两次因盗窃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仅1年时间,梅某因无钱买毒品,再次干起了盗窃的勾当。2004年8月至9月,梅某4次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盗走现金总计12660元。获得赃款后,全部用来购买毒品。庭审中,梅某供述说因为几
法院审理认为,梅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且构成累犯,法院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胡君玲 肖献松)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