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怀孕14周以上不准“人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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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01:28 京华时报 | ||||||||
作者: 来源: 据新华社12月13日消息,《贵阳市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布,该法规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不得为妊娠14周以上妇女进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否则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6倍以下罚款,或3万元以下罚款。
该法规还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证明,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除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有严重缺陷或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严重危害孕妇健康,及离异、丧偶等特殊情形可根据需要人工终止妊娠,否则也不得人工终止妊娠(详见本报12月14日A26版)。 | ||||||||